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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拟对涉港危险货物实行管控

   2017-08-07   来源:中国水运报   

  近日,记者从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关于涉港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出口作业实施“禁、限、转”工作措施的请示》中获悉,青岛市计划借鉴天津等地的管控做法,对涉港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出口作业实施“禁、限、转”工作措施,并拟于8月1日开始实行。

  “禁”。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及相关国家标准,参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4修订版),在青岛港集团无第1类爆炸品、6.2类感染性物质和7类放射性物质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存作业许可的基础上,自2017年8月1日起,全面禁止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和第6.1类毒性物质进出口作业,仅开展第8、9类低风险危险货物作业。

  “限”。一是限时。优化海关、海事、检验检疫部门的审验流程,减少危险货物在港区内的堆存时间;改进青岛港装卸船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装卸工作中的安全,减少工作时间。二是限量、限品名。在严格禁止相关高危危险货物作业的基础上,前湾港针对港区内3处危险货物堆场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科学评估港内堆场的安全风险,确定堆场安全容量,确定低危危险货物作业种类和数量,列出目录,量出为入。

  “转”。转思路、转观念、转经济发展方式。前湾港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坚持面向未来,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转变思路和观念,推进转型升级,制定既符合港口发展规律,又符合自身发展实际的绿色规划,大力发展普通货物集装箱进出口业务,走出一条能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安全风险低、增长方式优、规模效应强的安全发展之路。

  据悉,“8.12”事故后,天津港立即全面停止了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液体散货码头等所有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业务,大批危险货物改经青岛港进出口,给港区周边区域带来了极高的安全风险。今年以来,黄岛区连续查办1000吨以上的集装箱危化品非法储存案件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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