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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0月1日起柴油货车不能进出港口运输煤炭

   2017-09-26   来源:中国水运网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等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重型柴油车污染管控的通知》(鲁环函〔2017〕556号文,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10月1日起,环渤海各港口企业不再签订柴油货车运输集疏港煤炭合同,运输煤炭的柴油货车一律不得进出港区。

  加强环渤海港口集疏港煤炭管理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三部门联合发布的这项《通知》规定,为严格落实《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以下简称《攻坚方案》)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港口区域内的铁路运输比例,2017年7月底前潍坊港、8月底前烟台港禁止接收柴油货车运输的集疏港煤炭。环渤海各港口企业不再签订柴油货车运输集疏港煤炭合同,运输煤炭的柴油货车一律不得进出港区,提升区域内铁路运输比例。2017年10月1日起仍然使用柴油货车运输集疏港煤炭的,市港航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暂停煤炭装卸作业,2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海事机构不得允许煤炭运输船舶靠港作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注销承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三部门联动执法 形成监管合力

  该《通知》要求,从2017年10月份起,7个传输通道城市的公安、交通运输、环保部门在重型柴油货车主要通行道路、物流货运通道等每天开展联合执法,其他市每月组织1次统一行动。省级公安、交通运输、环保部门每月定期进行督导检查,营造全面管控重型柴油车的执法氛围。在各自的执法权限内对排放超标及违规的车辆进行处罚,公安部门负责路面拦车,环保部门负责现场人工检测,对经检测超标的车辆由交通运输部门督促维修,环保部门督促整改、复检,公安部门对逾期未检验及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重型柴油货车进行现场查处;加强对集中停放地营运货车的检查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营运货车集中停放地名单,检查颗粒物捕集器(DPF)的加装情况,环保部门负责检测车辆排放达标情况、检查车用尿素添加情况,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达到报废标准、逾期未检的车辆。

  此外,山东还将利用信息化手段监管重型柴油货车。11月1日起,公安部门将利用卡口系统对闯入限行区域的重型柴油货车进行抓拍取证,并利用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黑烟抓拍系统和交警执法站,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和逾期未检的重型柴油货车进行实时预警、快速拦截,对现场查处的重型柴油货车,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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