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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相继涨价?北京出台“12不准”严格管控

   2017-10-27   来源:新民晚报   

  双11将至,北京市发改委出台了《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对当地快递行业的价格调整明确提出了“12不准”,对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和价格垄断说“不”。《规则》自10月25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据悉,这是国内第一个针对快递行业价格调整的行为规则。

  快递业“12不准”《规则》要求,快递业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12种行为: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等内容。

  (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经营场所使用两种不同标价方式;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四)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相关促销内容、促销商品价格附加条件及其他相关限制条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的。

  (五)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六)捏造、散步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七)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企业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八)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九)具有竞争关系的快递业经营企业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

  (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企业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价格竞争。

  (十一)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二)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违反12不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处理

  新规明确了对于快递行业价格违法的处罚责权问题。针对快递业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原则上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级价格主管部门来负责管辖,而对于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难以确定的,将由快递业经营企业住所地的区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快递业价格垄断行为,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辖。遇到快递价格违法问题,消费者则可通过价格举报电话12358来维权。北京市发改委价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违反本规则相关要求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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