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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出炉,3月1日起实施

   2018-02-05   来源:港口圈   

  2月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表示该项规定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港口圈摘编其中重点注意事项,以供读者参考:

  1、关于港口工程建设的范围: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2、关于监管规定: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3、关于岸基供电:关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4、关于港口工程建设程序: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5、关于项目设计审批程序: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6、关于申请初步设计审批材料:(1)申请文件原件1份;(2)初步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3)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1份。

  7、关于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标准:(1)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2)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3)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8、关于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材料标准:(1)申请文件原件1份;(2)施工图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

  9、关于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标准(1)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2)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10、关于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情况:经核准的企业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或者建设规模、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已备案的企业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超过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机关的要求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11、关于申请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需提供材料:(1)申请文件1份; (2)设计变更文件1份,内容包括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12、关于交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建设完成,未遗留有碍船舶航行和港口作业安全的隐患;(2)项目单位组织对工程质量的检测结果合格;(3)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评估)合格;(4)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合格;(5)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13、关于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核验工程建设内容与批复的设计内容是否一致;(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总结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4)检查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和设计总结报告;(5)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6)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出具交工验收意见。

  14、关于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1)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2)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3)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批准文件;(4)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5)合同文件。

  15、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1)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2)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3)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16、关于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执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情况;(2)检查工程实体建设情况,核查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交工质量核验意见;(3)检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4)检查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5)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档案等验收或者备案情况;(6)检查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情况;(7)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8)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9)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作出综合评价;(10)对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出具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17、关于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人员构成:应当由验收组织部门或者单位、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单位人员和专家等组成,并应当邀请海事管理机构等其他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参加。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人员应当参加现场核查。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应当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5人;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或者单位人员担任。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备案项目,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可以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少于4人。

  18、以下行为或面临罚款—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2)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1)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2)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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