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蓝网新闻 » 详细页面
定义你的浏览字号:  收藏 关闭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

   2018-03-16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起草)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共12章、53条,立法目的是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海上交通安全法》于1983年9月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17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进行过修订,从“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修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2017年2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国务院法制办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表示,随着海上交通事业的发展,海上交通安全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需要对现行法进行全面修订。

  但是,业界普遍关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修改,未列入上述2018年立法计划。

海运网免责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其他媒体,海运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本页内容分享到:

相关新闻
0页 总计0条记录 首页 前一页 当前为第0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转到
我也评两句昵称: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