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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率先出台港口价格行为规则 明确34项禁止性价格行为

   2018-07-04   来源:中国水运报   

   7月2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召开出台天津市港口价格行为规则新闻发布会暨规范港口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天津在全国率先推出港口价格行为规则,规定了港口经营者的定价规则和相关义务,列举了五条34项禁止性价格行为,并针对港口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作出说明。根据该行为规则,港口收费的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港口经营者自主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至少于执行前1个月对外公布。港口经营者应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明码标价。港口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计价单位等。
 
  港口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港口经营者有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港口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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