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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控联合上港集团要约收购东方海外完成

   2018-07-31   来源:中远海运e刊   

   2018年7月27日,中远海运集团所属中远海运控股有限公司(“中远海控”)发布公告,中远海控与上港集团通过其各自附属公司联合要约收购东方海外股份的要约接纳时间已于7月27日下午4:00截止,收到的有效要约接纳约为6.16亿股,占东方海外已发行股本约98.43%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为确保东方海外股份有足够的公众持股量,中远海控通过其附属公司已与有关投资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合计转让约东方海外已发行股份约13.53%,以确保将东方海外股份的公众持股量恢复至至少25%。
 
  根据Alphaliner相关数据,中远海运旗下中远海运集运与东方海外现有运力以及手持订单规模将跨越300万TEU大关,超过达飞轮船,排名全球第三。
 
  延伸阅读:
 
  中远海控联合上港集团要约收购东方海外回放
 
  2017 年 7 月 7 日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要约收购东方海外国际方案的议案》、《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公司拟通过境外全资子公司Faulkner Global Holdings Limited 与联合要约人上港集团 BVI 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向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316,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购买其持有的已发行的标的公司股份的附条件的自愿性全面现金收购要约(以下简称“本次要约收购”或“重大资产重组”)。本次要约收购的对价均将以现金支付,要约价格为每股 78.67 港元。
 
  2017 年 7 月 18 日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信息披露的事后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84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及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及回复,同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及补充。公司已收到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办公厅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有关意见的复函》(国资厅规划[2017]603 号)(以下称“复函”)。根据复函,中远海控本次要约收购不属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禁止类范围,准予备案。
 
  2017 年 10 月 16 日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要约收购东方海外国际方案的议案》、《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2017 年 12 月 5 日 就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合并条例》进行的反垄断审查方面,欧盟委员会已决定允许本次要约收购继续进行,本次要约收购已经完成欧盟的反垄断审查。
 
  2018 年 5 月 15 日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发改办外资备(2018)347 号)(以下称“通知书”)。根据通知书,国家发改委对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收购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股权项目予以备案。
 
  2018年7月8日 中远海控发布公告,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已确定要约收购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的交易不存在未解决的美国国家安全事宜。
 
  2018 年 6 月 29 日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作出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函[2018]第 12 号),决定对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股权案不予禁止。本次要约收购中关于通过中国政府部门反垄断审查的先决条件已达成。
 
  2018 年 6 月 29 日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进行要约收购的各项先决条件已全部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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