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蓝网新闻 » 详细页面
定义你的浏览字号:  收藏 关闭

打造最低收费港口!厦门港本月起再降部分收费

   2018-08-10   来源:微港口   

   厦门港8月份再下调部分港口收费标准。今年以来,厦门港在提升港口竞争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切实有效降低厦门口岸进出口成本方面,动作频频。

 
  继推动多轮口岸降费减负和财政补贴奖励政策之后,8月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决定在已颁布实施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此次再降费的范围包括经由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吞吐的集装箱货物的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
 
  其中,对集装箱货物港务费再降低50%征收,即集装箱货物港务费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22.5%计收。对集装箱港口设施保安费再降低50%征收,即集装箱港口设施保安费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40%计收。
 
 
  此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就曾印发《厦门市促进厦门港海铁联运发展的扶持意见》,对实施近10年的海铁联运扶持补贴政策有效期延长3年,至2020年12月31日,并大幅提高扶持补贴标准,新增加短途驳运补贴、对贡献企业给予额外奖励。另外,厦门港13家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开展“阳光收费”,费率实现下降30%。
 
  相关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厦门港口竞争力,借鉴和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切实有效地降低厦门口岸进出口成本,经研究,决定在已颁布实施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厦府〔2017〕22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2017〕317号)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降费的适用范围
 
  经由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吞吐的集装箱货物的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
 
  二、进一步降费项目和标准
 
  (一)货物港务费。对集装箱货物港务费再降低50%征收,即集装箱货物港务费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22.5%计收。
 
  (二)港口设施保安费。对集装箱港口设施保安费再降低50%征收,即集装箱港口设施保安费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三)其它有关减免收费仍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厦府〔2017〕22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2017〕317号)执行,与本通知冲突的文件按本通知执行(执行费率详见附件)。
 
  上述降费减负措施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对集装箱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进一步降低收费的部分由厦门市财政承担,按附件4、附件5申请。政策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收费政策,则另行研究。
 
  涉及本通知的相关问题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说明。

海运网免责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其他媒体,海运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本页内容分享到:

相关新闻
0页 总计0条记录 首页 前一页 当前为第0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转到
我也评两句昵称: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