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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旗国免除不是护身符

   2019-02-01   来源:中国船检   

   SOLAS公约多个章节涉及船旗国对公约强制性要求的免除,海安会也曾就港口国认可船旗国免除关于SOLAS有关要求发布通函(MSC/Circ.606)。但在实践中,当船舶在港口国监督检查(PSC)中被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尤其是可滞留缺陷的情况下,船旗国通过签发免除(临时免除)证书的情况比较多,免除俨然成了一块针对港口国监督滞留的免死金牌。

 
  2018年10月,某总吨为3891的外国籍多用途船(1995年安放龙骨)在上海港接受PSC检查,共计发现缺陷8项,其中滞留缺陷4项,船舶被滞留。针对“船舶S-VDR故障超过一个月”这一滞留缺陷,船方出于各种原因考虑,无意在检查港进行修复,于是向船旗国提交申请,请求对该S-VDR设备进行免除。船旗国批准了此申请,向该船签发了条件证书和免除证书,同意该船选择合适港口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理。
 
  本人作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官(PSCO)对船旗国的这一免除不予接受,要求该船按初查报告的要求纠正缺陷。针对是否应该接受该免除证书,船旗国与港口国持有不同意见,并通过邮件进行反复沟通和交流。通过列举公约要求和举证PSC检查中采集的证据,最终使船旗国接受了我方意见,要求船方在检查港完成S-VDR的修复。
 
  争议主要围绕两点。船旗国意见:一是根据SOLAS公约第V章第3条第2款:“当个别船舶所从事的航行,其距岸的最大距离、航程的长短和性质、大体上无航行危险以及影响安全的其他情况使完全实施第四章的规定为不合理或不必要时,主管机关可对任何这种船舶准予部分或有条件的免除或等效,但主管机关必须事先考虑到这种免除和等效对所有其他船舶的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该条款对“个别船舶”并未明确,仅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船旗国主管机关有权自行确定。二是根据SOLAS第V章第20条第3款:“除客滚船以外,对于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如果能证明VDR与船上的现有设备连接不合理或不可行,主管机关可对其免除配备VDR的要求。”该船龙骨安放于1995年,船旗国主管机关可以依据船舶实际情况予以免除。
 
  对此,我方提出如下意见:
 
  1、SOLAS第V章第3条所提及的免除,是指船旗国根据评估,在安全可行的情况下,对部分航区距岸较近、航程较短、大体上无航行危险的船舶,可以免除本章有关设备的要求,其免除标准应适用于一类船舶,且应当在事前签发免除证书,而非临时性针对某条被滞留的船进行免除。
 
  2、SOLAS第V章第3条第3款提及:“各主管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1日后尽快向本组织提交一份报告,汇总上一日历年度内按本条2准予的所有新的免除和等效并阐明准予免除和等效的理由。本组织应当将这些内容发给其他缔约国政府,供其参考。”具体到本案例,我方作为港口国并未收到来自IMO的有关该船旗国对相关航行设备进行免除的文件。该船旗国的这一免除行为,是在该船滞留发生后的临时行为,应不予接受。
 
  3、该船建造时间虽然早于2002年7月1日,但在实际检查中发现,该船S-VDR安装正常并长期使用,表明该船S-VDR与船上的现有设备可正常连接,不存在SOLAS第V章第20条第3款所述的不合理或不可行情况,设备是在一个月前发生故障导致无法使用,所以该免除不能接受。
 
  其实,船旗国免除并不是新鲜事物,近年来,面对PSC检查滞留,船旗国通过签发免除证书的方式,来减少滞留对船期的影响的情况屡见不鲜。在本案中,当PSCO依据公约拒绝接受船旗国的免除时,船东和船旗国甚至产生了疑惑,认为免除是船旗国的事,是理所当然,港口国应该予以认可,可见通过免除来满足公约要求已经成了部分船旗国和船方应对公约的手段之一。
 
  事实上,公约是协调多方意见、统一多方意志的结果,一旦形成就具有强制性的特点,缔约国必须严格履约,但其也考虑到了各缔约国经济发展、航运技术不协调和不统一的实际情况,SOLAS公约总则及相关章节中都有关于船旗国免除的描述,但在文字使用上有清晰的表述,下面对部分内容进行引用介绍:
 
  1、总则
 
  总则关于船舶免除公约要求提供了两个基本的原则,一是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在限定条件下可以给予免除。二是对于具有新颖特性的任何船舶,在限定的条件下予以免除。
 
  总则设置的目的,一方面是结合实际需求灵活应对,避免对偶尔国际航行的船舶实施一刀切的管理,另一方面是鼓励航运创新,不以传统方式约束新型船舶,给航运发展提供更多空间。需要注意的是,总则中明确的免除,需要船旗国提前签发免除证书并留存在船。
 
  2、消防、救生方面
 
  除了客船以外,涉及消防、救生方面的免除,公约要求是相同的,即“主管机关如考虑到航程的遮蔽性及其条件而认为实施本章的任何具体要求不合理或不必要时,可对悬挂其国旗的个别船舶或某些类型船舶免除公约要求,但此类船舶须在其距最近陆地不超过20海里的航线航行。”
 
  综上,除SOLAS总则明确两类船舶的免除要求外,在相关主要章节也都有各自免除的条目。总体而言,免除主要是考虑船舶航程、最大距岸距离、替代功能、航行危险要素等方面。在PSC检查过程中,可以具体量化的因素包括是否符合最大距岸距离、是否提前通报IMO、是否通报至各成员国、是否确实实际不可行等具体要求,但对于各具体章节,在要求上也不一致,涉及消防、救生方面更加严格,明确20海里的具体限制,涉及无线电方面虽态度严谨,但没有具体量化标准,在通报方面,也仅要求通报至IMO,有关航行安全方面的免除也表述相对含混,需要更深入的理解和把握。在任何情况下,PSCO要始终从督促船舶履约、打击低标准船的角度出发开展检查工作。
 
  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来说,应充分理解公约的相关精神,把握免除的实质要求,对本船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认为符合免除条件的,应当尽早向主管机关或认可组织提出申请,将工作做在前面,面对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做到心中有数、底气十足,依据公约精神维护自身利益,避免不必要的滞留和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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