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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港集团就债务纠纷声明:227亿仍系替政府围填海的垫付资金

   2019-04-03   来源:经济观察网   

   目前,丹东港集团是否将进入破产重整,尚处于各方斡旋的阶段。

 
  4月2日上午,针对丹东市政府在3月30日发布的“不存在丹东港(集团)为政府垫付227.89亿资金的问题”相关言论,丹东港集团就这一涉及227亿元债务纠纷的起因和过程作出了详细说明。
 
  丹东港集团向经济观察网表示,自2010年起,丹东港集团按省、市政府规划批复要求落实港口建设任务,为满足丹东本地经济发展和腹地经济及相关产业的需求,陆续建设了粮食、矿石等泊位共计46个,建设了5-20万吨级航道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实现了2亿吨吞吐量规模。
 
  在此期间,国家根据丹东经济发展需求于2011年12月5日批复了《丹东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依据中国海监总队《关于全面加强围填海造地执法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国家批准后,由市、县政府统一组织整体实施围填海活动,或委托相关单位整体实施围填海活动”,丹东市人民政府、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分别下发了《转发国家海洋局关于丹东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批复的通知》,委托丹东港在规划控制范围内,加快推进丹东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的实施。
 
  截止2015年底,丹东港大东港区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公用基础设施与港口设施建设同步完成,企业共垫付资金25.89亿元;丹东港按照区域用海规划批复要求完成了规划范围内填海施工,形成了陆域面积1416公顷,总投资202.06亿元。
 
  2016年6月2日,中国海监第三支队对丹东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为区域用海规划范围内填海施工已经基本结束,交还省海洋渔业厅和丹东市政府。
 
  丹东港集团表示,丹东港取得的土地是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而不是整个的区域建设用地,实施的围填海属于为丹东市政府代为实施的区域建设用海施工,而不是为单一项目进行的围填海活动。根据围填海施工时生效的《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区域建设用海是指在同一围填海形成的区域内建设多个建设项目的用海方式。”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应由地方政府制定,是为满足多个项目的建设用海需要。《国家海洋局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海发〔2008〕29号)明确规定,“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时,已确定的项目实际用海面积不得少于规划面积的50%。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国家批准后,可以先开展围填海活动,然后再根据区域用海功能布局和实际用海面积,为项目单位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
 
  丹东港集团表示,实际情况确实是“丹东港集团实际填海1336.25公顷,其中已取得海域使用权26宗,形成土地783.35公顷,透水构造物(码头)10.9公顷,均换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证书》,使用权人为丹东港集团(22宗)及其分立重组的丹东港务经营公司(4宗)。”但丹东港集团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均系由于单个港口项目建设需要,并履行了合法出让手续,向丹东市政府缴纳了海域使用费。对于丹东市政府委托围填海形成的其他宗地,丹东港集团并不享有相关权利,即,丹东港集团只是经过审批取得了部分项目用地,而非取得了整个区域建设用地。剩余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仍归属于丹东市政府,由丹东市政府支配。
 
  丹东港集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填海造地是政府供地的国有土地来源,应当由最终的土地所有权人丹东市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资金应当由政府支出。因此,在土地形成过程中,丹东港集团作为政府委托的填海工程的施工方,垫付的施工资金202.06亿元应由丹东市政府承担,丹东市政府应作为企业为施工所借贷款项的实际债务人。丹东港代丹东市政府施工进行区域围填海与丹东港通过法定程序取得单个项目建设用地,并支付海域使用费属于两个行为,不能混为一谈。
 
  同时,《港口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因此,丹东港集团为大东港区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所垫付的资金25.89亿元亦应由丹东市政府承担。
 
  丹东港集团还表示,就上述垫付款项,该集团曾多次向丹东市政府催收,迟迟未获清偿,这也是目前丹东港出现债务违约问题的最主要、最根本的成因。
 
  2019年3月14日,丹东港集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丹东市人民政府,要求政府支付委托费用及工程款金额10亿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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