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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使费背后,有啥猫腻儿?

   2019-04-08   来源:中国航务周刊   

   近期,为响应国务院进一步降低外贸企业负担的要求,多家港口及班轮公司公布了相关降费措施及标准,引发行业关注。

 
  单就港口使费(船舶营运期间在装卸港口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费用)来说,还有没有降费的空间?降低的标准又该如何制定?
 
  按照缴费主体划分,港口使费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港口向船东收取的费用,第二类是港口向货主收取的费用,第三类是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才能确定缴费主体的项目。例如装卸费,在FIOST条款下,装卸费由货方支付,但是在班轮条款下,则由船东支付。
 
  其中,第二类收费主要涉及两大收费项目,即“货物港务费”与“港口设施安保费”。笔者认为,目前考虑是否还保留货物港务费的时机已经成熟,而对于港口设施保安费,参考国际公约,从其收费依据上来看,应该予以取消。
 
  货物港务费:问题多多应考虑取消
 
  货物港务费究竟是怎样一项收费项目?收取货物港务费的理由又是什么?在了解这些之前,不妨先看一下货物港务费的费率和收费总额。
 
  按照2001年发布的《港口收费规则》,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的费率进口为每计费吨0.7元到6.6元不等;集装箱为40元/40尺箱,20元/20尺箱。
 
  以2017年大连港和上海港的货物吞吐量数据为例,结合货物港务费费率标准,可以得到这两个港口的年货物港务费收费总额(因总吞吐量包含内贸货物,所以按照干散货平均2元标准计算)。
 
  大连港2017年完成货物吞吐量45105万吨,以每吨2元计算共9.021亿元;完成集装箱吞吐量970万标箱,以20元/20尺箱计算共1.94亿元。两项合计共为10.961亿元。
 
  上海港2017年完成货物吞吐量70563万吨,以每吨2元计算共14.1126亿元;完成集装箱吞吐量4018万标箱,以20元/20尺箱计算共为8.036亿元。两项合计共为22.1486亿元。
 
  2019年,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改委修订印发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货物港务费的降费调整幅度为,集装箱从20元/20尺箱降至17元/20尺箱,降幅为15%;干散货的降幅也在15%左右。
 
  其实,货物港务费是一项计划经济时期就征收的费用。
 
  按照2001年《港口收费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其收费理由是“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货物,先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按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回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事实上,从前文所述的2001年《港口收费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了解到,货物港务费是行政性收费,应当由港务局收取,主要用于维护锚地和航道等前沿水域的安全。港口经营人是企业法人,无权以国家的名义向货方收取此笔费用。如果为了简化手续,方便货主,可以在法律中明确,港口经营人是代理港务局向货主收取该笔费用。
 
  现实中,收取货物港务费也存在不少问题。
 
  港口经营人收取了货物港务费,就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锚地和航道的安全承担起维护和保养的责任。但事实上,由于我国没有与货物港务费配套的法律法规,港口从来都是拒绝承担责任,推卸责任。
 
  例如,大连港周边渔民的海产养植物常年侵占锚地,导致许多船舶按照海图标示在锚地区域内抛锚,还会发生与养殖户的侵权纠纷。在此过程当中,港口经营人并未承担任何关于锚地和航道清理的责任。
 
  港口设施保安费:收取依据存疑
 
  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根据是原交通部于2006年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颁布的交水发(2006)156号《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3年(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
 
  3年后,《关于延续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通知》出台,决定延续收取保安费。其理由为“为履行国际义务,长期深入地开展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保护港口安全,决定继续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国际公约关于船舶和港口设施安保有强制性规定。SOLARS74第XI-2章第1.3条对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做了如下七项功能性要求:一是搜集并评估与保安威胁有关的信息,并与有关缔约国政府交流该信息;二是要求保持船舶和港口设施的通信协议;三是防止擅自进入船舶、港口设施及其限制区域;四是防止擅自将武器、燃烧装置或爆炸物带入船舶或港口设施;五是提供对保安威胁或保安事件做出反应的报警方式;六是要求在保安评估的基础上制定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七是要求进行培训、演练和演习,以确保熟悉保安计划和程序。以上七项强制性要求主要涉及通讯、报警方式和保安计划。
 
  关于港口设施安保费用,我国政府对其用途也有定义。
 
  2006年5月31日,原交通部发布交水发(2006)238号《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该《通知》第七条规定,港口设施保安费的用途有如下几项:第一项是保安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第二项是保安人力资源和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第三项是《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定、修订和保安演习、演练的支出;四是其它相关支出。对比国际公约,上述第一项应当是指通讯设施,第二项则没有具体指向,第三项是人员的演练。
 
  按照2006年交通部发布的《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港口设施保安费的费率为,对外贸进出口货物,20尺集装箱每重箱20元,40尺集装箱每重箱30元;干散货等其他货物每吨0.50元。
 
  以上海港为例,该港口2017年集装箱进出口重箱为3008.1万标箱,以每标箱20元计算共为6.0162亿元;集疏运干散货等9.88亿吨,以每吨0.5元计算共4.94亿元。两项合计,即上海港2017年港口设施保安费总额为10.9562亿元。
 
  2019年港口设施安保费有了大幅度降价。近一个多月,在船东和港口公布的降费标准中,降费幅度最大的当属港口设施保安费。
 
  2019年新修订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对港口设施安保费规定:20尺集装箱每重箱由20元降至8元,40尺重箱由30元降至12元;干散货等其他货物每吨0.50元降至0.2元。降费幅度均为60%。
 
  不论用何种方法解释《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关于船舶和港口保安的条文,都无法理解出船舶和港口需要增加特殊的保安设备,以防止不法人员或者组织对船舶和港口造成安全威胁。只能得出一个答案,即船舶和港口应当在思想上加强戒备,制定保护船舶和港口安全的计划,并经常组织演练。例如,船舶有一个传统的演练项目,即消防演练,但从来没有哪个船公司要求货方向其支付消防演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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