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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修订《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理货经营许可改为备案

   2019-04-18   来源:微港口   

   4月17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公开发布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新修订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据微港口(微信ID:weigangkou)消息,原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于2009年11月6日由交通运输部发布。2014年、2016年已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改。2018年,交通运输部曾经第三次修订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去年修订主要贯彻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精简了港口经营许可范围,完善了港口拖轮经营资质条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秩序和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彼次修订中,取消了“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进行简单加工处理”“船舶港口服务”以及“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等经营许可相关子项要求,并对保留的港口经营许可的具体内容、条件、程序予以了细化。另外,还补充完善了港口拖轮经营许可条件。还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和诚信管理情况,要求港口拖轮经营人应当公布所经营拖轮的实时状态,供船舶运输经营人自主选择,防止港口拖轮经营人排除、限制竞争,促进拖轮市场公平竞争。
 
  不到一年,2019年交通运输部再次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作出修订。据中港网了解,此次修订共作出十五项修改调整。主要调整内容为,根据近期《港口法》修订内容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取消港口理货经营许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港口经营行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
 
  根据此次修订的《规定》,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由许可改为备案,取消港口理货业务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等相关条款,并相应增加备案管理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规定》同时要求要制定完善港口理货服务标准和规范。原《规定》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和理货等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公正、准确地办理港口经营和理货等业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另据了解,为进一步提升港口理货服务质量,目前,交通运输部正在制定港口理货行业服务规范,已征求行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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