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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集团专利拉锯战再燃战火

   2019-05-1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5月7日,中集集团起诉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胜狮货柜有限公司(简称:两被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获山东省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起诉书显示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害53英尺集装箱运输平台和运输单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等。另外中集集团发起了对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诉讼。

 
  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也从中集集团相关人士处获得了所提及的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在内的多份文件,该人士表示,两起诉讼已经立案。
 
  就在前一天的5月6日,中远海发发布公告称,为抓住市场机遇,做强做优航运产业链,控股股东中远海运集团拟通过中远海运金控收购香港上市公司胜狮货柜所持有的部分集装箱制造相关股权资产。同时,中远海运集团承诺将促使中远海运金控将标的公司股权委托给中远海发或其下属专业子公司进行管理,并由中远海发全面负责标的公司的经营决策。
 
  公告表示,中远海运金控已于当日与胜狮货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胜狮货柜持有的启东能源100%股权、宁波太平100%股权、青岛太平100%股权、胜狮上海100%股权(并通过该交易间接收购青岛太平全资子公司启东太平100%股权)。
 
  早在今年3月19日,胜狮货柜公告潜在出售事项框架,表示有意出售5间集装箱业务公司。
 
  记者发现,中集专利诉讼虽然是5月7日立案,但上述起诉状的落款时间为5月2日,起诉状中也有提及山东省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已于此前针对被告侵权行为及被控侵权产品成功实施了保全措施,可见中集对此早有准备。
 
  实际上,中集与胜狮货柜方面的专利纠纷问题已有十多年,最后一次结案是在2017年,但时隔两年,中集在这个时间点再度发起专利诉讼,针对性意图明显。中集此举对于中远海运收购胜狮货柜的实际影响在案件裁定前尚不好判断,但过去也存在因为知识产权、专利纠纷造成收购被叫停或担心影响估值主动放弃的案例。
 
  专利纷争不断
 
  中集集团提供的民事起诉状显示,中集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害ZL200710063587.0号发明专利权的53英尺集装箱运输平台和运输单元(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其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半成品以及制造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专用工具、专用零部件、模具、设备等物品。
 
  另外,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50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截至起诉之日暂计人民币100万元。并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另一份被告为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则请求判令其停止使用上述被控侵权产品,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据了解,该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2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4月29日。日。2010年和2013年被告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简称,青岛太平)曾针对涉案专利分别提出两次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经上述无效宣告程序后,目前专利权部分维持有效。中集方面已经提交涉案专利的专利证书及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其为专利的权利人,且涉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截至记者发稿,几位被告方尚未对此事发声。不过,中集集团和胜狮货柜的专利纠纷拉锯战已持续多年。
 
  2003年3月,上海中集诉上海胜狮冷藏箱“漏水器”专利侵权一案拉开了双方知识产权纠纷大战的序幕,该案一波多折,直到2009年,双方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
 
  但在此前的2008年9月,双方已经结下新梁子。中集发现胜狮货柜青岛公司侵犯北美箱APC运输平台专利及北美箱角件专利技术,经协商谈判未果,2010年8月,中集将其诉至法院。经青岛中院、国家专利复审委、北京中院、山东高院等环节,2012年12月,山东高院终审判令,胜狮停止侵权并赔偿中集经济损失。
 
  但是,因为青岛太平对山东高院的终审判决不服,于2013年6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过再审申请。经多方取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4)民提字第40号民事判决,驳回青岛太平的再审请求,维持山东高院的二审判决。一场持续了近7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划上了句号。
 
  而在此期间,还交织着另一场官司,但这场官司中,却没有赢家。2012年7月,中集又发现胜狮货柜青岛公司侵犯其北美箱角件专利,向法院提起诉前禁令及证据保全申请并获得法院的支持,并将之诉至青岛中院。当年8月,青岛中院查扣了胜狮货柜青岛公司生产的24台北美箱涉嫌侵权产品。2013年9月,该院判令胜狮货柜青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青岛太平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胜狮货柜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不在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之内,并未侵犯中集专利。
 
  而2014年6月11日的终审判决书中,二审法院山东高院表示充分分析了中集专利和胜狮涉案产品间的差异,最终判决中集集团败诉,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中集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紧接着,2014年11月5日,青岛太平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中国海运公司、青岛中集公司、广东中集公司和新会中集公司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万元。
 
  2015年12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一系列证据大战,2016年5月2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以及因证据保全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17年二审,驳回青岛太平和中集方面上诉,维持原判。
 
  中集、中远海运沟通失败?
 
  时隔两年,中集选在这个时间点开始起诉无疑引人遐想。对此,有接近中集的行业人士告诉记者,中集其实是希望通过专利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该笔收购。
 
  从胜狮货柜3月公告潜在出售事项框架以来,中集方面曾多次公开表态,“不希望看到这种状况发生”。综合公开信息和记者从中集方面获取的表态,中集持这种态度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中集角度,中远海发收购胜狮之后,与中集形成同业竞争,伤害中集及其他股东利益。
 
  中远海运集团是中集目前最大的两个股东之一,持股比例约为22%,在中集董事会拥有两个席位(占总数的1/4),而且中远海运旗下执掌集装箱制造的刘冲就是其中一位董事,本就不合理,毫无商业机密可言,但是因为中远海集装箱占市场份额不大,所以予以接受。但如果收购胜狮资产,中远海运的集装箱制造所占市场份额将接近35%,与中集的主营业务集装箱(约43%)直接形成竞争关系,则可能威胁到中集主业的地位。
 
  但是这一点在中远海发的公告中并未提及。
 
  2、从中远海发的角度,中集认为中远海发的主业是航运,此项投资是非主业投资项目,不符合国资委关于央企专注主业投资的理念和原则。
 
  3、从行业角度,中集方面认为,中远海发与中集之间的直接竞争,将进一步拉低整个行业的利润率。中集认为集装箱已经产能过剩,其虽然作为行业领先者,仍然仅有3%的净利,胜狮过去几年更是艰难,集装箱业务数年亏损,其有意退出或缩减该领域的产能,本是好事。但如果中远海发接盘,行业未来的竞争只会加剧,不会缓解,对整个行业都是坏事,作为龙头企业的中集更会首当其冲,中集非常反对这种收购行为。
 
  那么,在中集集团看来并不合适的收购,在中远海运集团看来又为何要进行呢?
 
  综合此前21世纪经济报道相关报道货柜市场“变天” 中远海运38亿收购胜狮造箱资产,他们也有几点原因:
 
  1、完善集团航运产业链,弥补集团造箱板块业务总产能不足、关键性地区布局空白、冷箱产能缺失等三大明显的短板,减少运输成本、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提高竞争力。
 
  2、行业大势所趋,班轮公司、租箱公司等都有较多的整合、并购现象,大航运企业纷纷在纵向下力,集装箱板块整合后,也将产生协同效应,原材料采购、用箱成本等方面都会有所下降。而这一点可能直接影响到中集的订单。
 
  3、对于中集关于同业竞争的担忧,中远海运方面表示集团自重组以来,一直通过上海寰宇开展集装箱制造业务,中集集团从未认定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本次收购自然也不会形成同业竞争。
 
  前述接近中集的人士向记者透露,在收购的公告发布之前,双方私下有过多次交流协商,中集方面也表达了不希望其收购的想法,但最终没有达成一致。
 
  “中集集团一定程度上理解中远海运集团在集装箱班轮运输方面拥有强烈的雄心,对供应链安全有很大的需求。中集集团作为中远海运集团的投资企业,中集集团也有强烈的意愿和能力,保障中远海运集团的集装箱供应链安全。中集集团多次向中远海运集团表明服务与合作的态度。中集不希望失去这样一个伙伴,而多了一个不必要的对手。”中集集团一位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官方回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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