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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短期内不宜开放跨境交付模式下金融服务

   2019-05-30   来源:中国证券报   

   5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孙天琦在2019金融街论坛年会分论坛上表示,在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我国要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确保金融开放行稳致远。同时他指出,短期内不宜开放跨境交付模式下的跨境金融服务。

 
  孙天琦表示,目前更趋一体化的全球金融市场正在形成。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规定的“新金融条款”,要求成员方对在另一成员方境内已提供,但尚未在成员方境内提供的新金融服务,持更加开放态度。长远看,我国应顺应这种趋势,但更加开放的金融市场,需要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
 
  “一是强调金融业必须持牌经营,二是金融牌照必须有国界。”孙天琦强调,仅获得国外牌照但未在中国持牌的机构不可通过数字平台为中国投资者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同时他指出,要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确保金融开放行稳致远。
 
 
  孙天琦表示,要有效推进跨境金融服务的全球治理,在双边和多边层面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探索形成全球最佳监管标准。以准入标准为例,各国准入标准千差万别,部分公司在国内无法拿到金融牌照就转向国外获取牌照,再通过数字平台提供金融服务,或通过外资金融机构等方式回到国内。对此,要对各国监管标准进行更加有效的协调,防止监管套利,同时要联手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服务。
 
  孙天琦还着重提到跨境交付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的开放问题。他介绍,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际服务贸易主要包括商业存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动4种模式。其中,跨境交付模式是指国外公司未在中国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而是在国外通过数字平台为中国境内投资者提供服务的模式。
 
  然而受目前我国市场尚不成熟等因素制约,孙天琦认为,短期内不宜开放跨境交付模式下的跨境金融服务,一是我国相关法制尚不健全;二是市场尚不成熟;三是监管能力仍较为薄弱,监管协同机制尚不健全。
 
  不过从中长期看,按照国际趋势,跨境交付模式下金融服务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随着司法完备、监管有效,初期对跨境交付模式下金融服务的开放可以采取正面清单的方式,再逐步过渡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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