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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危险品瞒报这一航运业的“黑恶”行为!

   2019-07-18   来源:搜航网   

  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航运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集装箱运输作为对外贸易中最安全、经济、国际化的运输方式,以其独特的标准化和“门到门”服务备受航运市场的青睐。随着各大港口集装箱的吞吐量和大型集装箱码头的承载能力的迅速提升,船舶载运集装箱危险货物的错误申报、瞒报谎报现象日益凸显出来。据TT club发布的数据称,全球平均每60天就会发生一起集装箱船火灾事故,对航运业尤其是班轮运输公司而言这是一个恐怖的数据。实务中,面对危险品瞒报的情况,船公司一般根据申报的货物品名谨慎接受订舱,并在自己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最大程度的保证配载计划符合国际标准规则,但是这些仅仅是预防措施,不能从源头上杜绝货主或其代理人因利益驱使而不断变化方式地瞒报谎报行为,并未能充分降低由于危险品瞒报谎报对船员、货物和船舶可能造成的巨大未知风险。

  一、什么是危险品

  对于广义而言,凡具有腐蚀性、自然性、易燃性、毒害性、爆炸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均属危险品。狭义上,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的规定将危险品划分为九大类。一类:爆炸品;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三类:易燃液体;四类:易燃固体;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六类:毒害品;七类:放射性物品;八类:腐蚀品;九类:其他危险品。危险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其海运出口流程比一般货物更复杂,程序也相对繁琐。各个国家危险品的进出口都有严格的控制,因此对危险品的报关也有一定的要求。

  二、因危险品瞒报引发的重大事故

  2004年9月8日,“东方鹿特丹”轮由上海驶往捷克的途中,因瞒报6.1类危险品甲萘胺,集装箱发生泄露,船上2名船员中毒;

  2006年5月23日,宁波籍“荣宁80”集装箱班轮拟由烟台驶往大连,在烟台港码头,被海事局开箱检查发现,申报载运普通货物“食用油”的集装箱,实际装载的是易燃液体危险品油漆,险些造成重大火灾事故;

  2012年07月20日,MSC FLAMINIA号由美国查尔斯顿驶往比利时安特卫普途中,因瞒报易燃的危险品,发生火灾并引发爆炸,船上2人丧生;

  2017年2月13日,APL旗下6350TEU 集装箱货船APL AUSTRIA因瞒报危险化学品次氯酸钙发生大火,事故船舶燃烧了三天三夜,造成重大损失;

  2017年11月10日,深圳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某货柜,因瞒报危险品锂电池,发生大火的事故,造成码头公私财物重大损失;

  2018年3月6日,MAERSK HONA轮因瞒报危险品,发生爆炸并引发大火,大火燃烧了近80天,造成5人死亡以及财物的重大损失;

  2019年1月3日,Hapag-Lloyd旗下一艘名为“YANTIAN EXPRESS”的集装箱船甲板上的集装箱突发大火,由于船上载有爆炸性和有毒的危险货物,很快蔓延到其他集装箱,导致198个集装箱中的货物已经在火灾中被完全损毁;

  2019年1月31日,APL旗下一艘名为“APL VANCOUVER”的集装箱船发生火灾,据悉事故发生时,该船装载了约4500个集装箱,其中,130多个集装箱中可能存在危险品,事故结束后APL宣布共同海损;

  2019年5月25日,泰国东部的林查班港口一艘停靠在A2码头名为“KMTC HONG KONG”号的货船上的集装箱,因瞒报易燃的危险品,发生爆炸并引发大火,造成码头公私财物重大损失。

  三、因危险品瞒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对集装箱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诸多公约及规则,主要包括SOLAS公约第七章、MARPOL73,78公约附则Ⅲ、《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我国也相继出台《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集装箱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除此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七款;《汉堡规则》第三部分第十三条……瞒报危险品的公司和个人应当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Ø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Ø 承担避免损失的发生而产生的额外的费用;

  Ø 承担被拒绝运输和退运的后果;

  Ø 承担所运输的货物被卸下、销毁的后果;

  Ø 承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的巨额罚款;

  Ø 承担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Ø 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为此,我们呼吁与建议:

  首先,广大货代、货主,应熟悉并掌握危险品知识,紧扣国际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和危险品运输相关各类风险防损刊物;警惕中间货代故意瞒报的风险,对中间货代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控制;及时准确地向承运人提供适当、正确的危险品申报,并提供危险品货物规范说明书和书面的应急处理建议;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加强自律,诚信经营。

  其次,承运人应该了解和熟悉危险货运输的相关规定,如危险货水路运输规则,运输危险货船舶的监管和控制规则,海上运输中出口的危险货包装检验规则等等;加强和海关、码头、场站的合作,请求多部门严格审查出口申报,便于承运人及时得知集装箱货物可能的任何误报、瞒报情况;与货代签订合同前尽量了解货主,对问题订舱代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减少敏感货物订舱机会;在订舱条款中加入对危险品瞒报违约金条款;要求货代公司向承运人出具关于瞒报漏报谎报责任的保证金或保函;培训船员的危险品知识和对危险品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等。

  再次,我们希望船东协会、货主协会、物流协会、外贸协会等各类行业组织,发挥在政府与船公司、货代等成员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积极倡议行业内从业者自律、自查、自省,杜绝危险品瞒报行为,履行维护公共安全社会责任;对瞒报危险品的行为表明自己态度,坚决抵制瞒报的不诚信行为,努力维护船公司、货代公司、物流公司的正当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促进中国航运事业的发展。

  复次,我们希望作为海事管理的主管机关,海事管理部门加强与海关、船公司、货运代理、场站等单位的联系,通过对集装箱有针对性的开箱检查共同打击瞒报行为;全方位查处瞒报匿报或夹带载运危险品货物等违规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积极宣传对国际危规规则的更新解析,提高开箱查验水平。

  最后,我们希望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危险品瞒报导致重大事故的案件审理力度,严惩货主、发货人及其代理瞒报欺诈行为,在该类型案件审理中,采用合理的证明标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原则确定由托运人负举证责任,尤其承担证明其箱内货物的品名、性质,以及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等。此外,对违反危险品运输义务的行为不仅是货方公司还是具体的操作人员,都应对危险品运输带来的风险和责任负责。对违反这一行为的责任承担不仅是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更需要对故意不如实申报危险货物的公司及责任人采取刑事处罚,方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路漫漫其修远兮,对杜绝集装箱危险品运输瞒报的行为任重道远,我们相信在“全国海事一家人”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实现“使航行更安全”的目标,使危险品瞒报现象逐步减少直至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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