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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月15日施行

   2020-01-22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1月20日,记者从国家邮政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发布,将于2月15日起施行。《办法》明确,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包括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未实施的或保存监控资料不符合规定期限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副司长边作栋介绍,《办法》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之下定位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理顺了《办法》与邮政业其他立法的关系,聚焦寄递安全,剥离了原《邮政行业安全监督办法》中与寄递安全关联性不强的条款,引入科学治理手段,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


  《办法》要求,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利用邮件、快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显示或者关联的信息一致;予以收寄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验视标识。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


  对于用户信息的保护,《办法》明确了用户信息提供的一般禁止,规定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身份信息以及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本次发布会还通告了2019年快递服务满意度调查结果和时限准时率测试结果。数据显示,2019年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为77.3分,较2018年上升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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