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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刚刚宣布对上海深圳三家出口企业发起337调查

   2020-03-26   来源:搜航网   

   据商务部贸易调查救济局3月24日消息,3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决定对高密度光纤设备及其组件(Certain High-Density Fiber Optic Equipment and Components Thereof)发起337调查。

 
  该调查由美国康宁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Corning Optical Communications LLC)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于2月21日向ITC提起,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上述产品侵犯其专利,请求ITC发布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
 
  由此,我国的上海态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宝睿光通信有限公司和深圳瑦垒科技有限公司列名被申请人之中。
 
  什么是337调查?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发起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由于其所依据的是《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因此,此类调查一般称为“337调查”。
 
  337调查的对象: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实践中,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少数调查还涉及版权、工业设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等。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经营、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等。
 
  337调查的调查机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USITC)负责进行337调查。USITC是美国国内一个独立的准司法联邦机构,拥有对与贸易有关事务的广泛调查权。其职能主要包括: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进口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产业及经济分析;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保障措施调查;贸易信息服务;贸易政策支持;维护美国海关税则。USITC共设6名委员,每届任期9年。
 
  337调查的法律依据:在实体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有关规定、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各种法律以及其他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法律等。在程序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联邦法规汇编》关于USITC调查的有关规定、《USITC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据规则》中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行政程序法》中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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