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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1-09-02   来源:交通运输部   

   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称《海安法》)将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海安法》贯彻落实工作,结合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要求,我们梳理了以下要点,与大家分享。

 
  《海安法》是我国海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是规范海上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基本制度保障。现行《海安法》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领域较早出台的法律之一,确立了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有效稳定了海上交通安全形势,促进了我国海运事业的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已不能适应海运事业发展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此次新修订的 《海安法》全面提升对海上运输活动的全要素监管要求,进一步明确对海上运输活动的全过程监管范围,健全并完善与海上运输新形势相适应的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主要修订了这些内容
 
  新修订的《海安法》在现行法的基础上,围绕维护海上交通秩序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目标,主要从应对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新形势、顺应航运国际化发展新需求、统筹国内国际法律新制度、构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新体系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系统性修改完善,进一步强化了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完善性和可操作性。
 
  优化海上交通条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一是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划定、调整并及时公布船舶定线区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二是明确国家建立完善船舶定位、导航等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三是明确航标建设、维护、保养的行为规范和责任主体。四是规定强制引航范围,明确引航机构、引航员和被引领船舶的责任。
 
  强化船舶、船员管理,规范海上交通行为。一是规定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及国籍证书。二是规定船员应当经过相应专业教育、培训,持有合格有效证书,按照制度规程操纵和管理船舶。三是要求有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建立、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及保安制度,取得海事劳工证书。四是明确船舶航行、停泊、作业需要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规定船舶载运乘客、危险货物以及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安全保护措施。
 
  严控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精简整合现行法律法规设立的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将船舶安全检验改为第三方机构检验发证。二是为履行《国际海事劳工公约》,拟新设海事劳工证书核发许可。三是明确海上施工作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装卸过驳作业等3项许可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四是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超载、威胁港口安全等情形下可采取的强制措施,要求实施监督检查时避免、减少对正常作业的影响。
 
  完善海上搜救机制,健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一是明确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规定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的基本原则。二是规定建立海上搜救协调机制,加强海上搜救力量建设,设立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工作,建立定期演练和日常培训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工作。三是规定险情发生后遇险、救援、指挥各方的行为规范,保障搜救行动有序开展。四是规定海上交通事故分类标准、调查主体、原则、程序等。
 
  此外,《海安法》还对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02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
 
  5月24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通知》,对《海安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切实加强船舶船员管理。船舶和船员是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两大核心要素。各相关单位要准确理解船舶检验的性质和作用,做好船舶检验机构设立的许可工作;严格执行船舶登记制度,做好相关证书、文书的发放和日常检查;要积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加强船员教育培训,建设高素质船员队伍;要配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落实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保障船员权益。
 
  贯彻落实安全保障制度。加强航海保障是实现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依托。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海上交通资源的统筹规划、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加强与渔业、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协调合作,避免其他海洋经济活动挤占海上交通资源;依法划定、调整、公布海上交通功能区域,优化海上通航条件;建立完善交通支持服务系统,及时发布航行通(警)告、发布保安等级等海上交通安全信息;严格落实引航制度,明确航道通航条件限值标准,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全面强化航行安全监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等活动是海上交通安全监管的核心内容。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压实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船长、船员严格履行安全职责,监督船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规则;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监管,维护国家权益;突出强化对客船、危险货物船舶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船舶超载以及谎报、非法夹带等各种涉及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
 
  健全完善搜救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海上搜救是挽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重要职责,事故调查处理是查明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监管水平的重要手段。各相关单位要始终坚持生命救助优先的原则,按照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快速的原则开展搜救应急、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工作;按照要求配合、推动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必要的搜救资金,保障搜救行动正常有序开展;进一步提升国家专业海上搜救队伍能力水平,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开展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严格依照程序查明事故事实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扎实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对海上交通安全监管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的必然要求。各相关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部组织开展的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对照执法整治问题清单,坚决治理和杜绝乱罚款、滥收费、任性检查等执法顽瘴痼疾,对于不规范执法、违法执法等情形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职衔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加强执法记录仪的配备和使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寓执法于教育,将更多便民服务举措融入到执法工作中,维护海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海事行政执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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