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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线有偿使用

   2008-03-02   来源:   

  昨日起,《福建省港口条例》正式实施,规定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港口经营人不得拒绝船舶进港紧急避难。
  根据新条例,在港口规划区内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三年内,按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二以上投入开发建设,逾期三个月以上未按规定投资建设的,处以相应罚款;逾期一年未按规定投资建设的,批准部门将依法注销其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因特殊原因三年内投资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续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新规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不得拒绝船舶进港避台风、防风暴潮或者紧急避难。区内遇有海难、火灾、严重海域污染等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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