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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低收入群体不再惧怕CPI

   2008-03-31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用资金直接补贴低收入群体

  ●金融机构应该提高利率水平

  ●敦促监督企业及时调整工资

  目前,我国经济处于价格水平上涨较快的经济活动周期之中。今年1月份的消费者价格指数(CPI)为7.1%,食品类价格上涨18.2%。各级政府对此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通货膨胀现象是一个阶段性的过程,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通货膨胀现象,从理论上来认识是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再分配,通常会对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它可能进一步加剧社会贫富群体的分化,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因此,治理通货膨胀,最重要的不是完全抑制价格水平的上涨,而是如何及时而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持续的保障。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国务院应责成国家统计局,按照低收入群体的实际消费结构(偏重于基本生活品),编制“低收入群体消费者价格指数”,并月度公布。以作为低保管理部门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水平的法定依据。

  二、要有效治理通货膨胀,政府要投入资源来进行调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难有只通过一纸文件、而不是通过资源投放即可取得显著成效的政策。因此,中央财政及地方各级财政,必须列支用于治理通货膨胀的财政支出。而在治理通货膨胀的财政支出中,应划出相当比例的资金,直接用于对低收入群体进行基本生活补贴。该补贴资金比例应由国务院作出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切实执行。

  三、金融机构应较大幅度地提高利率水平。宏观部门对利率的调整,不仅应考虑其对经济调控的作用,也应考虑其对社会和谐的影响。提高利率水平,既是抑制通货膨胀的有效手段,也是避免低收入群体少量应急存款因通货膨胀而承受贬值损失的必要措施,也是维持中下收入者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而不致降为低收入者的必要措施。因为低收入群体(包括中下收入群体)的总资产绝大多数为银行存款,在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的“负利率”状况下,民众储蓄不仅不能保值增值,反而“补贴”给了银行、房地产开发商等高收益业者,导致了扭曲的分配后果。再者,低收入群体为了避免损失不得不被动地加入到风险较大的证券投资活动中去,增加了全社会的风险,尤其是在股票、房地产不断加重泡沫的状况下,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必然使多数低收入者利益受损、基本生活会因此受到影响,而导致整个社会的不稳定。

  四、低保管理部门应按照最新的低收入群体消费者价格指数,按月度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及时发放;低保管理部门,不仅应完全掌握低保家庭的情况,而且也必须动态地搜集掌握低保之外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小于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收入情况,根据低收入群体消费者价格指数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及时将符合新标准的家庭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低保管理部门,还应动态地搜集掌握低保边缘家庭实际支出情况,对于在医疗支出、子女教育支出等方面有较多支出的家庭,其收入扣减这些支出后,如满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应及时将符合标准的家庭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五、低保管理部门应动态地搜集掌握低保之外边缘家庭收入情况。在通货膨胀率超过一定水平(如3%)的情况下,也应及时对这一部分家庭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水平应参照同期低保标准的增加额。

  六、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低收入群体消费者价格指数,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水平,并敦促和监督企业及时调整最低工资者工资水平。

  以上与通货膨胀挂钩的保障措施,不应是针对当前经济形势的临时性对策,而应成为经常性的制度。使得在任何时期再次出现通货膨胀现象,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都能够得到及时而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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