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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并非做不做两可的事

   2008-05-07   来源:工人日报   

  可以预计,这部条例的效力可能不会在短时间内显现。它更多的会随着公众法治意识的提高,随着公众监督政府机关意识的提高,推动或迫使相关部门公开自己应该公开的信息,进而增强为公众服务、同时接受公众监督的意识。
 
  连日来,安徽阜阳EV71感染病例持续增加,牢牢揪着不少人的心。其它一些地方也陆续发现了相同的病例。据报道,卫生部成立了手足口病防控领导小组,陈竺部长出任组长,足见此事引起政府之高度重视。由阜阳这一公共卫生事件,不少人追问政府信息公开等深层问题。

  从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不公开的责任等。按照《条例》规定,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应该主动公开。

  具体到阜阳这次的公共卫生事件,人们高度关注着每天媒体公布的新增病例数字,关注这一疾病的传播和感染途径。没有发病的地方也在纷纷行动,防患于未然。说起来,2003年的非典留给人们的记忆太深刻了,人们难免“触景生情”,也就有了对政府信息公开能否严格执行的追问与期待。

  之前,一些部门也曾制定过相关的信息公开办法,如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等。但某些办法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之前,一些地方政府也建有信息公开平台,但不少沦为摆设,一些网站的信息长时间不更新,内容陈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了,一些部门是否一如继往地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不想公开什么就不公开什么?《条例》能否根治一些部门惯有的“选择性公开”、“缩水性公开”,都是有待破解的课题。

  还有,什么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什么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什么属于“不公开”的信息,很多人一时还搞不太清楚这三类信息的区别。

  由于一些公共事件具有突发性,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一些部门可能会本能地规避信息公开。如一些安全生产事故存在瞒报现象,就是明显的例证。而这些并不是一部条例的出台即迎刃而解的。

  可以预计,这部条例的效力可能不会在短时间内显现。它更多的会随着公众法治意识的提高,随着公众监督政府机关意识的提高,推动或迫使相关部门公开自己应该公开的信息,进而增强为公众服务、同时接受公众监督的意识。

  值得欣慰的是,来自方方面面的信息显示,相关部门的行动已经开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日前发布,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也出台了具体办法。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开始授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它一些地方政府也根据《条例》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信息发布的规则。政府信息公开正稳步推行,它对打造服务型政府、阳光政府的推动作用,值得我们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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