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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

   2008-05-20   来源:财政部   

  根据《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财税字[1998]98号),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同胞和台湾、澳门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救灾捐赠物资主要包括食品类,新的服装、被褥、帐篷等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药品、疫苗、急救用医疗器械,抢救工具等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灾区救援的物资。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根据《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税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税[2000]152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进口扶贫、慈善公益性事业的物资包括:新的服装、被褥、帐篷等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食品类及饮用品,基本医疗药品、基本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直接拥有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捐赠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20种商品、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捐赠物资应为新品,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对地震灾区的无偿捐赠,深表感谢。财政部将积极解决捐赠救灾物资进口过程中的各类进口税收问题,确保灾区紧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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