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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安置亲属优先

   2008-06-04   来源:人民日报   

  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孤儿、孤老和孤残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的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是受灾群众中最困难的群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孤”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民政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并征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同意,制定了《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

  孤儿安置——

  坚持亲属优先原则 充分尊重孤儿意愿

  对孤儿和暂时无人认领的儿童,《意见》提出要尽量尽快将其与其他受灾群众分开,一方面尽快帮助他们查找父母和亲属,一方面尽快把他们妥善安置到四川省内条件较好的福利机构和公办学校,暂时集中养育或在学校寄宿。四川省内安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协调安置。

  待孤儿身份确认后,《意见》明确采取以下办法进行长期安置:一是亲属监护。坚持亲属优先的原则,孤儿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亲属监护抚养,孤儿亲属有监护意愿,但生活困难、抚养能力不足的,应当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二是家庭收养。尽早对符合条件的孤儿依法开展家庭收养,遇难学生家庭中有收养地震孤儿意愿的,可优先安排。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孤儿的,应当征得孤儿本人的同意。三是家庭寄养。对于无法被家庭收养的孤儿,当地民政部门选择有爱心、有条件、有能力的家庭开展家庭寄养,并切实加强对寄养家庭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四是类家庭养育。招募社会上符合条件的爱心家庭,通过建立集中或者分散的家庭式设施养育孤儿。五是集中供养。要充分利用四川省内灾区和其他地市条件较好的儿童福利机构妥善安置孤儿。

  《意见》同时对孤儿救助安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要保护儿童权利,要坚持儿童权利优先的原则,充分尊重孤儿的意愿;二是要积极开展残疾孤儿医疗康复;三是要切实保障孤儿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四是做好孤儿成年后的住房和就业工作。

  孤老孤残安置——

  充分利用福利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对于孤老和孤残人员,《意见》提出要充分挖掘利用四川省内现有福利机构,并采取其他有效途径临时安置。四川省内安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协调经济发达省份在其大中城市福利机构妥善安置。

  待孤老、孤残人员身份确认后,采取以下办法长期安置:一是机构照料。按照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利用现有和新建的福利机构进行安置。二是居家照料。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无偿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项服务。三是亲属照料。鼓励有能力的亲属对孤老、孤残人员开展亲属赡养,要征得孤老、孤残人员的同意,签订赡养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四是社区照料。

  《意见》对孤老、孤残人员救助安置工作提供具体要求:一是要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尤其是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基金或定向资助孤老、孤残人员的生活;二是要做好孤老、孤残人员医疗康复工作;三是促进社会融入,引导孤老、孤残人员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帮助他们适应新的环境和生活。

  资金保障——

  纳入灾后重建规划 多种方式筹集资金

  为落实各项救助安置措施和要求,《意见》明确了“三孤”人员救助安置工作的资金保障渠道。

  一是要求多渠道筹措城乡福利设施建设资金。福利设施建设资金,要纳入灾后重建规划,并通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救灾捐赠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力量资助等多种方式筹集。采取必要的优惠政策,大力动员企业、基金会等对“三孤”人员进行定向的临时性或长期性资助。对于捐赠人定向捐赠建设的福利设施,可以设置显著的资助标识或冠名。

  二是切实保障日常费用。“三孤”人员生活费、福利机构管理经费、寄养家庭费用等,通过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使“三孤”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中央按现行政策规定对“三孤”人员生活费给予一定补助。各级财政按照规定安排补助资金,帮助“三孤”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实施医疗救助,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意见》强调加强审计和社会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各类资金,为各项救助安置政策和措施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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