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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美货物信息报规定1月执行

   2009-01-08   来源:中国新闻网   

  美国酝酿已久的进口商及承运人“10+2”输美货物信息报备规定终於尘埃落定,规定将於2009年1月26日正式实行。

  按照规定,进口商及承运人必须最少在货轮抵港前24小时,呈交详细报备信息予美国港口执法机构,以防止危险货物从港口渗入,确保美国安全。由於新规则开始执行日刚好是中国农历新年假期货运淡季,亚洲进口商及承运人须及早作出准备。

  美国国土安全局(DHS)推出的这项「进口商安全申报及承运人附加要求」(ISF & ACR)过渡性规定为期1年,新的信息报备要求已於11月25日出版的美国政府联邦登记册中公布。ISF & ACR规定进口商及承运人在取得进口许可证前,必须先向海关及边境保护局(CBP)呈交额外数据。若货柜目的港为美国,承运人须提交2项资料,即货轮的积载图与货柜状态信息(CSMs);至於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则最少须在货轮抵港前24小时提交10项进口商安全申报(ISF)。

  承运人方面,在货轮离开前往美国的港口後48小时内,必须向CBP呈交货轮积载图。若航程不足48小时,承运人必须在出港前提交积载图。然而净散货及开舱货船则豁免这项规定。另外,在货轮抵港前24小时的基础上,ACR规定货柜承运人必须额外每天向CBP汇报进口美国货柜状态信息。

  按ISF要求,进口商必须在货轮离港前24小时提交货柜装箱地及拼箱货负责人资料。馀下8个项目的详细数据,则须在货轮抵港前24小时提交,包括:买方、卖方、进口商记录或外国贸易区申请人、收货人号码、制造商或供货商、到岸收货人、出港国,及美国商品统一关税表(HTSUS)号码。其中就制造商、到岸收货人、出港国和HTSUS号码的数据提交获弹性处理。CBP允许进口商或代理人先列出一系列名单,以後在最後限期前删减至最准确。

  此外,ISF & ACR亦要求停经美国港口但全数留在船上的外国货物(FROB)、签定保税仓库条件的直接出口货物(IE)及运输和出口货物(T&E),提供以下5项数据,包括:订舱人、外国卸货港、交货地、到岸收货人及HTSUS号码。关於IE及T&E的ISF必须在装货前24小时前提交,而FROB则可在装货前任何时间内提交ISF。

  ISF & ACR过渡性规定有效期由明年1月26日至2010年1月26日。在未来1年间,CBP表示会考虑进口商在遵守新规则时可能会面对的困难,并称只要进口商能就遵守新规则作出“善意的努力”及取得“令人满意的进展”,CBP会在实施规则时“表现克制”。

  CBP计划就进口商须在货轮抵港前24小时呈交全数10项数据可能遇到的特别困难进行检讨,要求业界在2009年6月1日前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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