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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操作指南

   2010-10-15   来源:中国国际海运网   

  一、通 则

  (一)为了规范我国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制定本操作指南。

  (二)所有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并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应备案运价。持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由其总公司统一备案运价,或由其总公司授权后自行备案运价。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代理向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备案运价。

  (三)备案的运价为公布运价(幅度)。

  公布运价(幅度)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备案的运价幅度,即对外报价的下限和上限,以公布运价的格式备案。

  备案的运价幅度应正常、合理,并高于与班轮公司签约的协议运价。

  (四)备案运价应使用统一的运价备案表(电子版)(可在航交所网站WWW.SSE.NET.CN和中华航运网WWW.CHINESESHIPPING.COM.CN下载)。

  (五)公布运价应按CY/CY条款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CY/CY条款备案的,应在运价备案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六)备案义务人备案运价的内容应与其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反映的运价内容一致。

  (七)调整运价幅度应重新备案。备案的运价受理后,在生效之前,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得提出新的运价调整要求。

  (八)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航线(港口),应提前10天通知航交所。航交所在其停止航线(港口)经营的当天注销该备案运价。

  (九)被接受的备案运价于航交所受理备案之时起下列时间生效:

  1、公布运价(幅度)满30天;
  2、附加费满24小时;
  3、首次备案自受理之日起。

  (十)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在其运费清单上列明海运费及各项附加费。

  (十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其生效的备案运价。

  (十二)备案的公布运价生效时在航交所网站WWW.SSE.NET.CN和中华航运网WWW.CHINESESHIPPING.COM.CN予以公开。

  (十三)备案运价为基本港运价。基本港的范围由交通运输部确定。

  二、运价备案程序

  (一)首次备案前,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员先在航交所网站WWW.SSE.NET.CN和中华航运网WWW.CHINESESHIPPING.COM.CN下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申请表》,填妥后加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公章,寄送或传真至航交所。

  (二)在航交所网站WWW.SSE.NET.CN和中华航运网WWW.CHINESESHIPPING.COM.CN下载运价备案表(电子版),按本操作指南(在航交所网站WWW.SSE.NET.CN和中华航运网WWW.CHINESESHIPPING.COM.CN下载)的要求填妥后,通过经航交所认定的电子邮箱向航交所备案。

  (三)航交所在收到备案运价后24小时内,对备案运价进行格式校验。通过校验的,航交所通过电子邮件发出备案回执。备案受理时间为备案运价电子邮件的收件时间。未通过校验的,备案无效,航交所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备案员,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重新备案。

  (四)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在备案后24小时内确定收到航交所发出的备案回执,证明备案有效。

  三、备案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提交备案申请表的同时,应一并提交《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二)备案申请表中“公司全称(中文)”、“公司全称(英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编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注册地”等应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上记载的内容一致;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公司公章应与“公司全称”一致。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公司负责人签名应在签名旁用印刷体注明签名人姓名和职务。

  (三)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委托其代理人备案运价的,应出具运价备案委托书(样本见附件)

  备案申请表“公司地址”栏目填写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境外的营业地址,代理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填写在备案申请表联络机构相应的栏目中。

  (四)持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由其总公司统一备案,或由其总公司授权后自行备案。

  由总公司统一备案的,总公司应分别备案各持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分公司的运价,并分别填写备案申请表;“公司全称(中文)”、“公司全称(英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编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注册地”等应与其分公司持有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上记载的内容相一致;“公司地址”栏目填写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分公司的地址;总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填写在申请表联络机构相应的栏目中;加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公章,由总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自行备案的,由分公司填写申请表;“公司全称(中文)”、“公司全称(英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编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注册地”等应与该分公司持有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上记载的内容相一致;“公司地址”栏目填写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总公司的地址;分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填写在申请表联络机构相应的栏目中;加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分公司公章;并出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总公司的运价备案授权书(样本见附件),运价备案授权书应加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公章,由总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公布运价(幅度)备案规则

  (一)备案代码规则

  1、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代码不超过八位,是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英文名称的缩写。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自行确定本公司的代码,经航交所接受备案申请后确定。
  2、航线代码为两位数,共15条主要航线(见附页)。
日本等近洋航线一周内有不同航班运价的,可在航线代码后加1—7的数字代表周一至周日的航班。

  备案运价应与实际经营活动中反映的运价水平、运价结构一致。如本公司对外报价或者运费清单、运费发票和运价管理系统中,各收费项目不单独分别计收,即使用All-in运价的,应反映其实际的运费结构。

  在备案运价时,通过在航线后加字母的方式予以区别:如运价下限不适用公布运价(幅度)备案表运价对应的佣金、箱扣和附加费(为“All In”运价)的,在航线代码后加“A”; 运价上限不适用公布运价(幅度)备案表对应的佣金、箱扣和附加费(为“All In”运价)的,在航线代码后加“B”; 运价下限和运价上限都不适用公布运价(幅度)备案表对应的佣金、箱扣和附加费(为“All In”运价)的,在航线代码后加“C”。

  3、起始港代码、目的港代码各为五位,参照联合国国际港口五位代码(网址:http://www.unece.org/cefact/locode/)填写。附页中列出了运价备案系统主要航线常用港口的五位代码。

  航交所根据联合国国际港口五位代码对港口进行划分,自动归入上述15条主要航线。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也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港口进行划分,归入上述15条主要航线。

  如备案港口不在附页所列范围,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以自行查询联合国国际港口五位代码,也可以与航交所运价备案部门联系,获取所需的港口代码,并将港口归入15条主要航线进行备案。

  4、箱型、货种代码各为两位,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按其对货物的分类归入以下货种范围,货物的分类规则及说明应作为附件向航交所备案,货种等级号应显示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费清单上。

  开顶箱及框架箱皆不超过尺寸。(如箱型或货种为其它类,则应在备案运价备注栏中说明)。

  箱型 干货箱 冷藏箱 冷藏高箱 开顶箱 框架箱 高箱
  代码 DV RF RH OT FR HQ

  箱型 货主箱 货主高箱 货主冷藏箱 挂衣箱 油罐箱 其它箱
  代码 SO SQ SR HT TK XX

  货种 一般货 化工品 半危品 危险品 空箱 等级 其它

  代码 GC CH SH HZ EM 01-20 XX

  5、集装箱尺码代码为两位,即20-20'、40-40'、45-45'

  6、举例:
  …… 08 CNSHA DEHAM DV GC 20
  中远物流 欧洲航线 上海港 汉堡港 干货箱 一般货 20英尺

  (二)备案填表规则

  1、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运价备案代码填写公布运价(幅度)备案表。
  2、备案系统隐含“运价”与“运价上限”相等,如果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备案的“运价”与“运价上限”不等时,应分别填写;“运价”与“运价上限” 相等时,“运价”可以不填。
  3、备案系统不接受“运价-运价*佣金-箱扣”小于或等于“零”的备案信息,不接受All-in运价小于或等于附加费合计的备案信息。
  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备案表中“生效日期”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不填写,备案系统默认该运价为备案日期满30天后生效。
  5、“运价”、“BAF”、“CAF”、“其他附加费”为数字型,币种为“美元”;“佣金”为百分比(以小数形式描述);“OTHC”为数字型,币种隐含为“人民币”;“DTHC”为数字型,币种隐含为目的地货币,使用其它币种的必须在备注栏予以说明。附加费项不填时,隐含不收取该项附加费。
  6、“其他附加费”栏中的附加费是指海运附加费,是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承运航程中产生的附加费。如燃油附加费(BAF、EBS、IFA、EBA等)、币值调整附加费(CAF、YAS等)、航线附加费(SCS苏伊士运河附加费、PTF/PCS巴拿马运河附加费)、综合费率上涨附加费(GRI)、旺季附加费(PSS)、箱体附加费(CIC)、反恐附加费(ISPS)等。

  针对某种特殊情况或某种特定箱型收取的费用,例如高箱附加费、超重附加费或相关的收费规则等,可选择在“备注栏”中备案。
  7、“OTHC”和“DTHC”栏中的码头操作费,是指如有这类实际收费,应在运价备案表相应的栏目中备案。

  其他与口岸操作和单证等有关的费用,例如文件费、换单费、订舱费、铅封费等,可选择在“备注栏”中备案,不得计算或者备案在“其他附加费”栏目中。
  8、备案运价中涉及汇率换算的,需在备注中说明换算汇率。
  9、通过驳船或内支线经基本港中转出口的,应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签发的提单而定。如提单显示装货港为基本港,则应备案该装货港的海运运价。
  从华南基本港(如广州、深圳)出发,通过驳船或内支线运输,经由香港海域中流作业中转出口的,如果提单显示装货港为华南基本港,应备案“装货港”为华南基本港(如广州、深圳)的海运运价。
  10、运价备案表(电子版)的格式不得改变,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只能增减运价条目或修改其中的内容,不在运价备案表(电子版)列表中的附加费或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请在备注栏中列明。擅自改变运价备案表(电子版)的格式,备案信息将被系统拒绝。
  11、生效日期不同的公布运价(幅度)备案表必须单独列表分别报送。

  五、联系方式

  运价备案受理机构:
  上海航运交易所 Shanghai Shipping Exchange
  上海杨树浦路88号1009室 (200082)
  RM1009,88 YangShuPu RD. Shanghai (Zip:200082)
  联系人:杨溧涛;徐敏杰
  电话(Tel):65451137;65795457;65151166-1029;
  传真(Fax):65015883;65624305
  电子邮箱(E-mail):nvo_filing@sse.net.cn

  上海航运交易所运价备案箱型、货类、尺码代码表

  尺码代码: 货类代码:
  20 20呎 01 第一类
  40 40呎 02 第二类
  45 45呎 03 第三类
  04 第四类
  箱型代码: 05 第五类
  DV 干货箱 06 第六类
  FR 框架箱 07 第七类
  HT 挂衣箱 08 第八类
  HQ 高箱 09 第九类
  OT 开顶箱 10 第十类
  RF 冷藏箱 11 第十一类
  RH 冷藏高箱 12 第十二类
  SO 货主箱 13 第十三类
  TK 油罐箱 14 第十四类
  XX 其他箱 15 第十五类
  16 第十六类
  17 第十七类
  周班代码: 18 第十八类
  1 周一 19 第十九类
  2 周二 20 第二十类
  3 周三 CH 化工品
  4 周四 EM 空箱
  5 周五 GC 一般货
  6 周六 HZ 危险品
  7 周日 SH 半危险品

  上海航运交易所运价备案航线代码表

  代码 航线
  01 俄远东
  02 日 本
  04 韩 国
  05 东南亚
  06 波 红
  07 地中海
  08 欧 洲
  09 美 加
  10 美 东
  11 南非南美
  12 中南美
  13 东西非
  14 澳 新
  20 环球航线
  30 绕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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