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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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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2月13日

(1998-1-13)

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航空快递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航空快递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空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航空快递企业)和其他与航空快递业务有关的当事人。本规定所称“航空快递”,是指航空快递企业利用航空运输,收取发件人托运的快件并按照向发件人承诺的时间将其送交指定地点或者收件人,掌握运送过程的全部情况并能将即时信息提供给有关人员查询的门对门速递服务。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快递业务实施行业管理,核发经营许可证。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的授权,对所辖地区的航空快递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航空快递企业应当为客户提供安全、快捷、准确、优质的服务,并根据本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航空快递业务规程,向民航总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航空快递经营许可      

  第五条 经营航空快递业务,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领取航空快递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有效的航空快递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航空快递业务。航空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民航总局批准。   

  第六条 经营航空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航总局制定的航空快递发展规划、有关规定和市场需要;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50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独立营业场所;   

  (五)具有必备的地面交通运输设备、通讯工具和其他业务设施;   

  (六)具有较健全的航空快递网络和电脑查询系统;   

  (七)具有与其所经营的航空快递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八)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航空快递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注册资本的资金来源证明、法定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营业场所证明;   

  (五)地面交通运输设备、通讯工具和其他业务设施证明,航空快递网络和电脑查询系统证明;   

  (六)业务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从事航空快递业务人员的资历证明或者业务培训证明;

  (七)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民航总局在收到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文件后,依照第六条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航空快递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航空快递企业申请购置民用航空器从事航空快件运输的,按照设立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第三章 航空快件专门接收站点      

  第十条 经民航总局批准,航空快递企业可以在机场设立航空快件专门接收站点,集中办理托运或者提取航空快件的手续。进港、出港的航空快件,应当通过该专门接收站点统一向航空承运人托运或者提取。   

  第十一条 航空快件专门接收站点所需作业通道以及作业、海关监管和安检场所的安排和建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章 航空快递单      

  第十二条 发运航空快件,应当填写航空快递单。   

  第十三条 航空快递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二)发件人的单位、姓名、地址、电话和邮政编码;   

  (三)收件人的单位、姓名、地址、电话和邮政编码;   

  (四)航空快件品名、性质、包装方式、件数;   

  (五)航空快件的重量、体积或尺寸;   

  (六)航空快件的声明价值;   

  (七)计费项目及付款方式;   

  (八)运输说明事项;   

  (九)填单日期及发件人签字或盖章;   

  (十)航空快递企业工作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 航空快递单应当由发件人填写,连同航空快件交给航空快递企业。经发件人和航空快递企业签字或盖章的航空快递单,是航空快递合同订立的初步证据。   

  第十五条 航空快件发件人向航空快递企业交运航空快件时,航空快递企业要求发件人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发件人应予提供。发运国际航空快件,发件人还应当同时提供商业发票、品质说明、装箱单等报关所需的有关文件。      

  第五章 航空快件的交运、承运和交付      

  第十六条 航空快件的发件人、收件人与航空快递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航空快递企业收运航空快件,应当及时组织运输,及时交付。   

  第十八条 航空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航空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航空快件的托运或者提取手续。航空快递企业负责提供全部地面专递运输和运输过程状况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航空快件包装内,不得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收运航空快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六章 航空快件运价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航空快件运价的管理原则和办法,由民航总局按照航空快件的递送时限和递送距离等条件另行制定。前款所称航空快件运价,是指自发件人交付航空快件至该航空快件送达直投区内收件人全程运输的航空快件运输价格。   

  第二十一条 航空快件在递送过程中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时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航空快递企业和发件人约定,但是不得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况下的责任。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未取得航空快递经营许可证而从事航空快递业务活动的,或者未经民航总局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经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会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其所收运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航空快递企业违法经营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暂停经营、收缴航空快递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发件人在航空快件包装内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资或者合作设立航空快递企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外,应当按本规定经民航总局审核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经营航空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规定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依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的说明         

  航空快递业是一项伴随国际贸易和信息全球化的发展而迅速兴起的现代快速运输服务方式。近10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的航空快递业迅速发展,其它行业的快递业务也在兴起。与此同时,国际驰名的快递企业已进入中国市场。为了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维护正常的航空快递秩序,将航空快递纳入规范、有序、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结合我国民用航空运输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八章二十七条,分别就航空快递经营许可以及航空快件专门接收站点、航空快递单、航空快件的收运、承运和交付、航空快件运价和赔偿责任等作出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航空快递的性质   航空快递作为向社会提供专门的快速优质服务方式,得到迅速发展。它具有与一般的航空货物运输不同的特点。

  第一,航空快递是运用航空运输、地面专递服务、电脑通讯联络等手段的货物运输服务,包括了航空运输、门到门的地面运输和信息监控和反馈,因此不是航空货物运输的简单延伸。

  第二,航空快递的快件运作,不是单纯依靠某家航空公司就能够完成的,它必需具备广泛、畅通完备的运送网络及电脑系统,包括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操作规范,才能使每件航空快件时刻处于受控状态。

  第三,航空快递企业直接向快件发件人、收件人负责,与一般的货运代理企业不同。

  第四,航空快递的产品是按航线、航班的明确运送时限规定,时刻受控的空中和地面联合快速运输服务,需要有相当规模的集中组织管理体系,训练有素的服务队伍,统一的服务标准和质量控制机制,需要有专用的包装和标志。

  第五,对国际航空快件,还需代客户办理清关、报关和商检手续。因此,必须制定单独的航空快递管理规定。   

  二、关于航空快件的专门接收站点   目前,航空快递企业与航空承运人之间的快件交接,方式各异,手续繁杂,既不利于快件的及时发运,造成航空承运人的工作忙乱,还时常发现一些违禁物品夹杂,危害航空安全。更有一些航空快递企业利用此种状况,向航空承运人索要高额运价折扣,不但影响了航空快递的服务质量,还极大地损害了航空承运人的经济利益。为了改变上述状况,《规定》第十条规定“经民航总局批准,航空快递企业可以在机场设立航空快件专门接收站点,集中办理托运或者提取航空快件的手续。进港、出港的航空快件,应当通过该专门接收站点统一向航空承运人托运或者提取。”这样与普通货物运输区别开,将有利于规范简化航空快递物件的交接手续,减少快递物件在机场的滞留时间,从而有效地维护航空承运人、航空快递企业和用户的利益。  

  三、关于航空快递单   《规定》第四章对航空快递单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航空快递单的内容、性质和法律效力。   

  四、关于航空快件的运输   航空快件运输时限的快慢,与航空承运人的及时运输密切相关,是提高航空快递服务质量的关键环节。《规定》要求航空快递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航空快递企业收运航空快件,应当及时组织运输,及时交付。航空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航空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航空快件的托运或者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