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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贸经营管理认真做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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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2月13日

  一、 各授权发证机关要按照从严管理、维护好外贸经营秩序、促进外贸发展的要求,针对当前外贸经营秩序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走私、骗取出口退税、逃税、套汇等问题,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资格证书的年审工作,把年审作为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强管理的一项措施来抓。

  二、 各授权发证机关要通过年审,掌握和了解企业的外贸经营情况,加强与工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2001年度的年审重点是:

  (一) 清查虚假企业、“三无企业”(即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和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这类企业,查实后要立即撤消其进出口经营权,注销其资格证书。

  (二) 清查有无违法违规经营的问题对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已构成违法违规、但尚未受到外贸经营许可处罚的企业,可暂缓办理其资格证书的年审。

  (三) 对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的企业,尤其是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的企业,要责令其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授权发证机关可暂缓办理其资格证书的年审。

  (四) 对已受到暂停和撤消经营权行政处罚的企业,要暂扣或注销其资格证书。

  (五) 对已受到警告、暂停经营权行政处罚的企业,要在该企业的资格证书备注栏中作记载,并录入数据库,录入的内容包括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按走私、逃套汇、骗税、违反外经贸管理规定等类别记载)时间、暂停的期限。

  企业办理年审要提交年审申请报告,重点是报告依法经营的情况。对1999年以来受到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要在年审报告中注明。

[page]  三、各中央企业(含有关主管部门及部委所属企业),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管理。并按照上述要求对所属企业的外贸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一)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资格证书年审,由企业所在地的授权发证机关负责办理。

  (二) 中央企业的所属企业办理资格证书年审,要向授权发证机关提交中央企业或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其所属企业办理年审的文件。

  (三) 各授权发证机关认为属于需缓办、暂扣、注销资格证书的企业,按本通知规定给予缓办、暂扣、注销,并将情况想有关中央去业通报。

  四、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是企业依法获得外贸经营许可(登记)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依据。个授权发证机关要根据新的外贸经营资格管理的规定,在年审时重新审核和变更资格证书有关栏目的内容、数据,并规范企业使用资格证书的办法。

  (一) 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物资和供销合作社企业、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的经营范围扩大后,未办理资格证书变更的,应按照统一格式变更资格证书的经营范围。对外贸流通公司,反过去核定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均按现行表述予以重新核定,不在具体列明进出口的商品目录。

  (二) 对国家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要严格按外经贸部核定的企业名单,在资格证书的经营范围栏目注明“国家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具体商品名称)”。

  (三) 对企业性质经批准已经发生变化的,要变更其企业性质。

  (四) 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按“中央企工委”或“有关单位”填写。中央企业所属的企业,其主管部门按“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名称的简称)”填写。

  (五) 企业对外提供和使用资格证书复印件,须经授权发证机关审核并签章、注明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各授权发证机关在年审工作中,要检查和核实有无自行扩大资格证书经营范围的问题。一经发现应立即更正。

[page]  五、 2001年度的年审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凡未按规定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为参加年审的企业,均视为自动放弃进出口经营权。

对上年度未办理年审的企业,要向授权发证机关书面说明情况,由授权发证机关视情况处理。对无正当理由的,均视为自动放弃进出口经营权,并注销其资格证书。

  六、 各授权发证机关要要将年审情况,特别是缓办、暂扣、注销资格证书和未通过年审的企业名单,及时向当地工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的部门通报。

  七、 年审总结与2001年5月1日前报外经贸部(发展司),包括清查情况 ,缓办、暂扣、注销资格证书和未通过年审的企业名单,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情况。

  八、 各授权发证机关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加强外贸经营管理和规范经营秩序的新思路和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