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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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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2月13日
申请经营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销售代理人")必须办理如下手续:

  1.销售代理人经营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须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地区管理局审查批准,领取经营许可证,井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经营销售代理业务。

  2.售代理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情况和证件:

  (1)销售代理人的名称,地址、电话;

  (2)销售代理人的组织机构、人员和通信设备情况。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简历;

  (3)销售代理人的资金证明;

  (4)申请经营的业务范围;

  (5)销售代理人所属的地区、厅、局或相当上述级别的行政主管领导部门开具证明文件。在证明文件中,应列明主管部门的名称、性质、负责人姓名和职务、地址、电话。申请理由并声明对所证明的销售代理人负安全和经济方面的担保责任。

  3.销售代理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与被代理的航空运输企业签订销售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时间不宜过长,一般应一年签订一次。

  4.销售代理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2)有两名(含)以上、熟悉航空运输业务井经所代理的航空运输企业审查和考试合格的业务人员;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通信设备;

  (4)有资金证明。

  5.销售代理人办理代理业务,收取手续费用的标准,由航空运输企业与销售代理人共同协商,报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查批准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