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4-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号)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