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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进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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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2月13日

日 本 的 进 出 口 贸 易 采 取 自 由 开 放 的 原 则 。 与 日 本 通 商 , 只 须 依 循 国 际 贸 易 惯 常 的 程 序 。 不 过 , 日 本 也 像 许 多 其 他 国 家 一 样 , 为 保 障 国 民 安 全 和 健 康 , 立 法 规 定 若 干 产 品 必 须 取 得 许 可 和 批 准 始 能 进 口 , 并 且 须 受 进 口 配 额 限 制 和 符 合 测 试 标 准 。 以 下 三 大 类 产 品 受 配 额 限 制 :

  • 受 国 家 管 制 的 商 品 , 包 括 武 器 、 酒 精 、 炸 药 、 枪 械 、 刀 剑 、 核 子 材 料 、 麻 醉 药 品 、 受 管 制 食 品 ( 例 如 米 ) ;
  • 受 尚 余 进 口 配 额 限 制 的 商 品 , 包 括 五 种 海 产 、 鲱 鱼 、 沙 丁 鱼 、 带 子 及 其 他 海 鲜 。
  • 《 濒 危 动 植 物 国 际 贸 易 公 约 》 附 录 I列 明 的 动 植 物 。

日 本 的 《 产 品 责 任 法 》 于 1995年 7月 生 效 , 规 定 产 品 如 有 缺 陷 , 以 致 造 成 人 命 伤 亡 或 财 产 损 失 , 不 论 该 等 缺 陷 是 因 制 造 上 的 无 意 或 故 意 错 失 而 引 起 , 制 造 商 均 须 负 上 赔 偿 责 任 。 厂 商 须 注 意 《 民 事 诉 讼 法 》 的 修 订 条 款 于 1998年 初 生 效 后 , 消 费 者 兴 讼 和 向 法 院 申 请 聆 讯 的 程 序 已 比 以 前 容 易 。

有 关 日 本 办 理 进 出 口 业 务 的 详 情 , 可 向 下 列 机 构 查 询:

  • 日 本 贸 易 振 兴 会 ( JETRO) ( 香 港 ) ( Japan External Trade Organization) 香 港 金 钟 道 88号 太 古 广 场 1座 807-812室 (电 话 : (852) 2526 4067, 传 真 : (852) 2868 1455)网 址 : http://www.jetro.go.jp/

  • 日 本 工 业 标 准 调 查 会 所 ( JISC) ( 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s Committee) , Standards Department, AIST, MITI, 1-3-1 Kasumigaseki, Chiyoda-ku, Tokyo 100-8921, Japan. 网 址 : http://www.jisc.org/
  • 日 本 专 利 局 ( Japan Patent Office) , 3-4-3 Kasumigaseki, Chiyoda-ku, Tokyo-100-8915 (电 话 : (81)-3-3581-1101) 网 址 : http://www.jpo-miti.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