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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进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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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2月13日

进 口 证 及 规 例

  • 阿 根 廷 于 1988年 着 手 改 革 贸 易 体 制 , 对 进 口 减 少 制 约 。 现 时 大 多 数 商 品 均 可 自 由 入 境 , 毋 须 签 证 。

  • 进 口 商 必 须 向 海 关 登 记 , 并 委 托 持 牌 报 关 代 理 人 办 理 进 口 货 品 的 清 关 手 续 。 放 宽 进 口 无 形 中 开 放 了 登 记 制 度 , 让 有 意 经 营 进 口 贸 易 的 人 士 都 可 以 成 为 注 册 进 口 商 , 也 使 登 记 制 度 变 成 一 种 例 行 手 续 多 于 对 进 口 商 的 限 制 。

进 口 税 率

  • 进 口 税 按 进 口 货 品 的 到 岸 交 货 价 征 收 。 自 1998年 起 , 进 口 税 率 平 均 是 17%。

个 别 类 目 产 品 的 进 口 税 率 如 下 :

  • 绝 大 多 数 生 产 设 备 是 10%;
  • 农 产 品 是 2%至 14%;
  • 大 多 数 工 业 制 品 及 原 料 是 2%至 16%;
  • 消 费 品 是 20% 至 30%。

税 项

  • 大 多 数 进 口 货 品 须 按 到 岸 交 货 价 加 进 口 关 税 的 总 值 缴 纳 21% 增 值 税 ; 货 品 须 于 入 境 当 天 预 缴 9% 增 值 税 , 此 款 额 日 后 会 抵 销 最 终 应 课 税 款 其 中 一 部 分 , 但 生 产 设 备 除 外 ;
  • 按 到 岸 交 货 价 征 收 0.5% 进 口 统 计 费 , 但 生 产 设 备 除 外 ;
  • 本 产 货 品 亦 须 缴 纳 21% 增 值 税 ;
  • 所 有 进 口 消 费 品 须 缴 纳 3% 预 计 利 润 税 , 另 外 视 产 品 的 种 类 征 收 4% 至 60% 消 费 税 。

文 件

商 业 发 票 ( 正 本 及 三 份 副 本 ) 、 估 价 发 票 ( 如 有 指 定 ) 、 提 单 或 空 运 提 单 ( 至 少 有 一 份 可 流 转 副 本 ) 、 装 箱 单 ( 散 装 商 品 或 是 种 类 、 特 点 、 成 份 及 重 量 相 同 的 货 品 , 一 般 毋 须 随 附 装 箱 单 ) 、 保 险 证 明 书 ( 若 出 口 商 购 有 保 险 , 应 提 交 证 明 书 ) 、 价 目 表 ( 如 有 指 定 ) 、 卫 生 合 格 证 明 书 及 卫 生 证 明 书 ( 如 有 指 定 ) 。

此 外 , 凡 进 口 的 玩 具 必 须 附 有 由 原 产 地 签 发 , 并 经 阿 根 廷 驻 当 地 大 使 馆 或 领 事 馆 签 署 核 实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 证 件 上 注 明 产 品 的 生 产 地 ; 装 货 港 口 ; 装 运 数 量 及 所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 阿 根 廷 进 口 商 名 称 ; 向 阿 根 廷 进 口 商 开 具 的 发 票 编 号 ; 证 明 书 签 发 国 家 的 检 定 机 关 ; 检 定 地 点 及 日 期 。

中 国 内 地 制 造 的 产 品 经 香 港 转 运 往 阿 根 廷 时 , 若 内 地 出 口 的 数 量 与 在 港 转 运 的 数 量 有 出 入 , 必 须 随 附 原 产 地 签 发 并 经 阿 根 廷 驻 香 港 总 领 事 馆 认 证 的 商 业 发 票 副 本 。 认 证 时 , 须 提 交 商 业 发 票 正 本 及 两 份 副 本 。

标 签

所 有 本 产 及 进 口 货 品 均 须 标 明 原 产 地 。

产 品 标 准

一 般 承 认 美 国 、 英 国 或 同 等 的 产 品 规 定 或 标 准 。 如 有 查 询 , 可 联 络 阿 根 廷 工 业 总 署 , 地 址 : Direccion General de Industria (General Directorate for Industry), Av Julio 1 Roca 651, Piso 1, Sector 25, 1322 Buenos Aires, Argentina; 电 话 : (541) 349 3655; 传 真 : (541) 349 3644。

阿 根 廷 的 产 品 安 全 规 例 分 三 个 阶 段 实 施 :

  • 第 一 阶 段 由 1998年 9月 18日 开 始 ─ 规 定 所 有 进 口 商 必 须 向 政 府 机 关 登 记 。 每 批 进 口 产 品 必 须 附 有 由 阿 根 廷 持 牌 工 程 师 签 署 的 表 格 , 证 明 产 品 符 合 国 际 安 全 标 准 。

  • 第 二 阶 段 由 1999年 2月 1日 开 始 ─ 规 定 产 品 必 须 经 阿 根 廷 政 府 机 关 检 定 , 并 接 受 认 可 实 验 室 测 试 。
  • 第 三 阶 段 由 2000年 2月 1日 开 始 ─ 由 该 日 起 , 阿 根 廷 实 施 产 品 安 全 标 志 制 度 , 规 定 产 品 必 须 附 贴 安 全 标 志 并 印 有 证 明 书 编 号 。

须 注 意 事 项

阿 根 廷 向 某 些 类 目 的 进 口 产 品 征 收 反 倾 销 关 税 。

海 关

阿 根 廷 海 关 , 地 址 : National Tax and Customs Administration Azopardo 350, 1107 Buenos Aries, Argentina; 电 话 : (54)(11)4343-0661; 传 真 : (54)(11)4343-9881; 网 址 : http://www.afip.gov.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