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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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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09月29日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管理、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及期间、法律管辖等的国际协议。它于1980年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全权代表会上通过,但至今未能生效。我国没有参加该公约。其主要内容是:1.该公约适用于货物起运地和(或)目的地位于缔约国境内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2.该公约并不排除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管辖。3.实行统一责任制和推定责任制。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为自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之时止。5.赔偿责任限制为每件或每一运输单位920特别提款权,或按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2.7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较高者为准。6.货物损害索赔通知应于收到货物的次一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多式联运经营人,延迟交付损害索赔通知必须在收到货物后60日内书面提交,诉讼或仲裁时效期间为两年。7.有管辖权法院有:①被告主要营业所或被告的居所所在地;②合同订立地;③货物接管地或交付地,④合同指定并在多式联运单据中载明的其他地点。仲裁申诉方有权选择在上述地点仲裁。8.公约附有国际多式联运海关事项的条款,规定缔约国海关对于运输途中的多式联运货物,一般不作检查,但各起运国海关所出具的材料应完整与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