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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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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07月08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做好2000年出口 工作,经商海关总署同意,我部根据国内生产能力和国 际市场需求情况,对部分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及发证 机构进行了调整,确定了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 现将《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54类,按 实际操作分解为68种(343 个商品编码),其中,配额 许可证事务局(简称“许可证局”)发证商品为16种, 特办发证商品为39种,省级发证机构发证商品为13种。

  二、取消对大闸蟹、废棉、新闻纸、羊绒、无毛绒 等5 种商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稀土商品中稀 土永磁体一项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对抽纱、黑 白电视机及其显象管(包括成套散件)、单缸柴油机等 3 种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新增对白银商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四、蚕丝类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由许可证局调整 为各特办,但在1999年已凭本年度蚕丝类出口配额办理 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如需变更、换证,持原证到原发 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发证机构在办理变更或换证时, 收回原证,仍换发1999年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2000 年2 月底,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出口许可证证号,不 得更改出口商和出口商品数量。   出口报关口岸,仍按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丝类商品出口报关口 岸的通知》(国经贸[74]84号)和《关于丝类商品出口 报关口岸的补充通知》(国经贸[97]386 号)的有关规 定执行。

  五、坯绸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由许可证局调整为 各省级发证机构,但在1999年已凭本年度坯绸出口配额 办理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如需变更、换证,持原证到 原发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发证机构在办理变更、换证, 收回原证,仍换发1999年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2000 年2 月底,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出口许可证证号,不 得更改出口商和出口商品数量。

  六、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税目进行了调 整,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但是调整后的税目更加强 了本《目录》部分商品的HS编码(附件四)。凭1999年 出口配额已办理了附件四中所列商品出口许可证的企业, 在2000年1月1日至2 月底期间报关出口的,持原证到原 发证机构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构在换证时,收回原证, 仍换发1999年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2000年2 月底, 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出口许可证证号,不得更改出口 商和出口商品数量。

  七、《目录》所列出口商品除有特殊规定外,均有 全球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八、对下列部分出口商品实行个别国家(地区)的 配额许可证管理:
  (一)对日本和港澳出口的硅锰铁合金。
  (二)日本和韩国出口的棉坯布。
  (三)对日本出口的磷片石墨、桐原木、桐板材。
  (四)对韩国出口的糖醇。
  (五)对美国出口的定尺碳素钢板。

  九、对下列部分出口商品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个别 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

  (一)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 猪、活鸡、牛肉、猪肉、乳猪肉、鸡肉。
  (二)对澳门出口的活鸭、活鹅、活乳鸽、鸭肉。
 
  十、2000年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有:蔺草及其 制品、蜂蜜(美国市场)、松香、碳化硅、氟石、滑石、 轻重烧镁。实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和的商品是:矾土、 大蒜、蜂蜜(非美国市场)、红小豆、甘草。

  十一、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和出口配额有偿使 用的商品,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均实行全球出口配额许 可证管理,各授权发证机构凭《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 许可证证明书》、《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 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有关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的出口仍按现行管理规定 执行。

  十二、对美国出口蜂蜜和定尺碳素钢板,出口企业 按规定申领许可证并向许可证局申领“配额证书”,报 关时向海关出具“双证”,海关凭“双证”验收。

  十三、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下列部分出口商 品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和指定出口口岸报关管理。各 类出口企业出口这类商品,均须到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 出口许可证,并在指定的口岸报关出口;指定发证机构 须按指定的口岸签发出口许可证。

  (一)锑品(包括锑砂、氧化锑、锑[锑合金]及其 制品):由黄埔、北海、天津口岸出运。
  (二)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 限定出口口岸为大连、营口鲅鱼圈、大东港、青岛、天 津、长春、满洲里,有关商检证明由指定出口口岸商检 局办理。   
  (三)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鸡、活 鸭、活鹅、活乳鸽、猪肉、牛肉、乳猪肉、鸡肉、鸭肉; 陆运由广州、深圳特办发证,其它运输方式由各特办发 证。  
  (四)栗子:对日本出口板栗,山东省和青岛市由 青岛特办签发,其他省市由天津特办发证;指定青岛、 天津、秦皇岛为报关口岸。

  对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栗子由各特办发证;北京 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大连 市、青岛市在本省(市)或就近口岸报关;其他省、市、 自治区在上述省市各口岸以外的其他口岸报关。  
  (五)乌龙茶:福建省由福州特办发证,其他省市 由广州特办发证。  
  (六)苇及苇制品:山东省和青岛市由青岛特办发 证,其他省市由天津特办发证。

  十四、为保护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实施,对不 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 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
  (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商品;
  (三)大米、大豆、玉米、活牛、活大猪、活中猪、 活乳猪、活鸡、活鸭、活鹅、活乳鸽、牛肉、乳猪肉、 鸡肉、鸭肉、栗子、茶叶、原油、成品油、煤炭等二十 一种商品。   

  十五、进料加工复出口“铜及铜基合金”,发证机 构按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铜及铜基合金”发 证问题的通知》[95]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34 号)文件的 规定办理。

  十六;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精 神,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和许 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实行全国统一招标、配额有偿使 用、监控化学及易制毒化学品和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 品[见附件二]除外),一律免领许可证。边镜小额贸易 进出口企业出口全国统一招标和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以 及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仍按现行规定,在外经 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办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进 出口企业出口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品,外经贸部授权 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 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

  十七、任何企业不得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见 附件三)。如特殊情况需要出口的,须报外经贸部个案 处理,海关凭外经贸部的批件或外经贸部签发的出口许 可证验收。

  十八、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执行外经贸部关于许可证 联网核销上报发证数据的规定,每日将所有发证数据传 输至外经贸部EDI中心。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直执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 释。外经贸部《关于印发<19 99 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 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98]外经贸管发 第97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略)

  附件二:《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略)  

  附件三:《国家禁止出口商品目录》(略)

  附件四:《商品编码对照表》(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