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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9号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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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18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倾销,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0年11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简称“相关葡萄酒”。
 
  英文名称:Wines in containersholding 2 liters or less。
 
  产品描述: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主要用途:主要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2100。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20年11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