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进口。现将具体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