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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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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5月10日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自2022年4月7日起正式实施。为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4月7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