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税政策
以色列关税政策具体体现在其完善的海关税则上。它全面提供并解释了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基本原则。
(1)国别地区政策。以色列海关把征收关税国家分为两大类:
与以色列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
以美自由贸易协定:根据1985年签署的该项协定,自1995年起以色列给予所有美国出口到以色列的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待遇。
以欧共体自由贸易协定:根据1975年双边签署的协定,从1989年1月1日起以色列对所有欧共体输往以色列的产品免征关税。
以色列、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自由贸易协定:1992年以色列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签定了该项协定。根据该协定以色列给予从奥地利、芬兰、冰岛、挪威、瑞典及瑞士诸国进口的商品免税或减税的待遇。
近年来,以色列还分别与加拿大、土耳其、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斯洛文尼亚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
非自由贸易协定国:包括未与以色列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其它国家或地区。以色列对从这些国家进口的货物征收较高的关税,特别是对那些与国内受保护工业有关的产品要征收极高的关税。
(2)进口货物纳税种类
关税:根据海关分类税则,按货物CIF价格征收。
增值税:根据1975年增值税法,进口商在清关时须缴纳货价18%的增值税。1993年起这一税率降至17%。
附加税:对从非自由贸易协定国进口的部分商品,特别是那些敏感商品,如纺织品、鞋类等,要缴纳正常金额的附加税。如从1993年1月起,以色列海关对从非自由贸易协定国进口的马口铁葫芦盖加收每吨715美元的特别附加税。
总之,以色列关税政策如同大部分国家一样是鼓励出口,限制进口,特别是对那些有倾销嫌疑,危及到本国工业利益的进口商品更是征以高关税。但从长远角度看,以色列海关税率将呈下降趋势。这不仅来自外部的压力,也同样来自于以色列国内进口商的强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