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有个南非客户向我提出供货要求:2500片1G内存条和1000片2G内存条,价值约合4.9万元。接单后,立即委托一家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进行托运。托运时,此公司工作人员一直宣称公司是DHL的代理商,这让我十分信任。而在寄货的过程中,工作人员也对我进行善意的“忠告”,由于收货一方在接货时需缴纳一笔不小的关税,因此货物价格填得越低越好,此外货物不用保价,因为手续麻烦而且没有这个必要。我听信这两条“忠告”,便在货款一栏中填了每片内存条0.08美元,后来又改为0.028美元,并且没有填写保价。
事实上,这个货运公司并不是DHL的代理商,他们在接到我的货后,便交给了其他货运公司运输,一个传一个,在“层层代理”的过程中,价格近5万元的内存条最终“不翼而飞”。
当我拿着托运单向此公司寻求赔偿时,负责人表示只愿意赔付140美元,我断然拒绝了这一赔偿标准。但是我也面临着尴尬的局面,由于货款一栏的报价是我在轻信“忠告”后填写的,尽管谁都明白2500片1G内存条和1000片2G内存条肯定不止区区100美元,但白纸黑字的单据和没有填写保价的局面又让我十分懊悔。
在工商局的介入下,这个货运公司勉强赔偿了5000元,这只是原有损失的十分之一,况且还没算上由于信用造成的其它费用,我为这场托运交了一笔不菲的“学费”。
我后来了解,目前,市场上大部分货运公司及快递公司并没有跟保险公司合作,而如果客户坚持购买保险或者坚持保价的话,那么客户发出的货物出现损坏,就由发件货运公司承担一切责任。因而,一些快递公司或货运公司,在承运单上尽量模糊保价的告知义务,赔偿条款更是含糊不清,甚至随心所欲完全没有标准可言,一些快递公司甚至在《快递单》背后约定“对一般未经保价物品按每件最高人民币500元赔偿”。
由于法律有一定的“盲点”,目前物流行业纠纷只能根据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这意味着我即便将这家货运公司告上法庭,也只能获得“3倍资费”的赔偿。
如今,物流企业“乱象”丛生:无资质企业偷偷摸摸地营业,有资质的企业“越界”经营,故意给消费者制造“消费陷阱”,甚至制定霸王条款等等,希望大家在运输货物的时候一定要吸取我这次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