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兰州飞回长沙,随身携带的行李办理了托运。到达长沙黄花机场后,发现旅行包里的一些珠宝不翼而飞。找到航空公司时,告诉我只能按照行李“丢失1公斤赔100元”的标准来赔付,这绝对是“霸王条款”。
我买的‘天珠’和‘绿松石’价值300元,重量只有60-70克,这样算岂不只要赔10元钱不到!我当即表示航空公司的行业法规属于“霸王条款”。如果丢失的是数码摄像机或是黄金,是不是也按1公斤100元的标准赔偿呢?但是航空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我,这是民航总局的规定,目前各家航空公司都执行这个标准。
航空公司提供的赔偿标准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该《规定》的第3条第3款中写到“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该《规定》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后已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