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际贸易实务》书中所述::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第一点就是“货物收据”即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收到或接管提单上所列的货物。
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公司遇到过这种情况:在我司仓库装的两个小柜集装箱,一共44托,2个月后到达客户手中,客户说只有42托,少了两托.。集装箱铅封号未损坏,很明显是客户清点错误。但客户坚持要我们赔偿,于是我们拿出提单,询问货代:既然已经出具提单,就表示你们已经收到了这么多的货物。
即使你们没有清点出现错误也应该由你们负责,但货代公司说,在提单中有行类似免责的条款:货物是在发货人处清点和装箱和签封的。SHIPPER'S LOAD,COUNT&SEAL 难道这么一句话就可以免去货代公司的责任么? 我们知道,当公司的特殊条款跟法律规定和惯例相抵触的时候,显然应该以后者为准,但中国现在好象所有货代都是这么作业的,这样合乎规定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