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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部分最优惠国进口货物退税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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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31号
(公告[2002]31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圣皮埃和密克隆、瓦利斯和浮图纳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自2002年1月1日起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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