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第23号)
根据2003年我国《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作了对应调整。现将调整部分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