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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关公告[200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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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告

  2005年第13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监管,严密物流监控体系,经研究决定,自4月6日起,在上海关区海空运口岸全面实施进场卡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进场卡口管理的范围
  
  实施进场卡口管理的范围包括:上港集箱军工路码头、上港集箱张华浜码头、上港集箱宝山码头、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外一期)、上港集箱外高桥码头(外二、三期)、上海沪东集装箱码头(外四期)、上海明东集装箱码头(外五期)和浦东国际机场。
  
  除原试点卡口以外,新增设的进场卡口自4月6日上午9点起正式启用,进场卡口实行24小时值勤制度
  
  二、实施进场卡口管理的对象
  
  (一)在本关特定区域海关(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申报,由口岸海关监管放行的出口报关及出境备案货物;
  
  (二)由本关特定区域海关(同上)直接放行的出口报关及出境备案货物;
  
  (三)跨港运输的监管货物(指从一港区转到另一港区装船的海关监管货物)。
  
  上述货物中不包括需在场外(港区卡口以外)与其他货物拼箱后再进场的出口报关及出境备案货物。
  
  三、海关对上述货物的管理
  
  海关对上述货物的管理实施GPS管理。上述货物必须由已安装GPS车载设备的海关监管车辆承运,必须自海关值守的专用通道进出特定区域及港口、机场,由卡口人员施封验封,发送及核销GPS数据。在卡口和车载GPS设备运行正常时,不批注或验核《载货登记簿》;不正常时,承运单位应提供《载货登记簿》,由卡口批注及验核。
  
  海关在卡口核查中发现问题需实施查验的,承运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四、在场外拼箱以及从其他散杂货、客运码头出口的出口报关及出境备案货物,暂不实行进场卡口管理,仍按特定区域海关施封、批注《载货登记簿》,口岸海关验核放行的方法实施管理。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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