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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员的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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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概述
  
  国际海员上下船舶、携带自用物品、金银制品和货币进出境,应由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
  
  中国籍国际海员办理进口自用物品验放的,应首先向 海关 申领《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用来登记进出境携带货币及物品,计算在外天数,以及办理上下船和自用物品征免税手续。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三、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三处
  
  四、办事准备
  
  1、船员携带进境的金银制品、货币等物品以及在境外购买的物品须如实填报,未经海关验放不得擅自带下船。
  
  2、应交验的单证:
  
  (1)申领《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应提交 船公司 的书面申请和登记船员情况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
  
  (2)船员上下船,应提交 船公司 调令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
  
  (3)办理船员携带自用物品的验放手续,应提交出境地海关签发的出境天数证明、外/国轮验证情况表、船员物品登记表、航线情况表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
  
  五、 办事机构义务
  
  符合有关规定的,办理相应的颁发《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上下船、在外天数累计和物品验放手续。
  
  六、 办事程序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的申领
  
  第1步:中国籍国际海员由所属 船公司 向海关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船公司书面申请;
  
  2、由船公司统一编号、填写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
  
  3、海关需要的其它 单证 。
  
  第2步:海关经审核批准后,在《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上加盖"验讫章",发还船公司。
  
  上下船的签证
  
  第1步:船员、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向海关申报,提交下列单证 :
  
  1、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
  
  2、船公司上下船调令;
  
  3、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2步:经审核情况正常的,海关在《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上进行相关批注。
  
  在外天数的计算和自用物品的验放
  
  第1步:船舶自境外返回本埠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出申请,统一办理该船船员验征手续。应交验下列单证:
  
  1、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
  
  2、出境地海关签发的出境天数证明;
  
  3、外/国轮验证情况表;
  
  4、船员物品登记表;
  
  5、航线情况表。 个别船员乘坐其它交通工具进境的,其《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应加盖进境地海关旅检章,同时交验边防进境签章的《海员证》。
  
  第2步:海关核算本航次船舶在外天数并进行累加,在《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上批注累计天数。
  
  第3步:海关为需要办理自用物品验放手续的船员办理征免税手续,在《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上进行批注验放情况,同时可进行检查。
  
  七、 办事时限
  
  办理《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的申领、上下船和船员携带自用物品验放手续,每人次5分钟内办结。
  
  办理在外天数累计手续,每船次1个小时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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