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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6依法行政
交通部航道养护费征稽管理规定: 航道养护费是交通规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航道管理机构为航道使用者提供航道基础设施服务与履行管理职责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交通部航道养护费征稽管理规定:航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交通行政主管机关的授权,按照“谁养护、谁征收、谁使用”的原则,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航道养护费征稽管理职权,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航道养护费,也不能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截留和挤占航道养护费。
2008-05-06依法行政
交通部航道养护费征稽管理规定: 航道养护费取之于船、用之于航道、服务于全社会。
2008-05-06依法行政
交通部航道养护费征稽管理规定,航道养护费是行政性收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航道管理机构征收航道养护费,是以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为前提,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来执行的。 2、航道养护费征收标准的确定不以盈利为目的,只对航道基础设施的维护、改善和管理等所必需的耗费予以合理的补偿。 3、航道养护费的征收,是航道管理机构凭借国家赋予的职权来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缴费人没有选择的余地。
2008-05-06依法行政
交通部航道养护费征稽管理规定: 航道养护费征缴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由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代表国家行使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权的航道管理机构,另一方是履行缴费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航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交通行政主管机关的授权,按照“谁养护、谁征收、谁使用”的原则,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航道养护费征稽管理职权,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航道养护费,也不能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截留和挤占航道养护费。航道养护费的缴费义务人,是在航道上航行、作业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缴费人按国家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既是对社会公益事业应尽的义务,也是对使用航道和接受管理服务的合理补偿。
2008-05-06依法行政
交通部航道养护费征稽管理规定: 航道养护费是国家根据以航养航、专款专用的原则,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向各类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征收的,用于维护、改善和管理航道的专项资金。国家征收航道养护费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改善通航条件,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它取之于船,用之于航道,服务于全社会,体现了国家和缴费人之间在根本利益上完全一致的关系。
2008-05-06依法行政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交工发(1992)672号)文件:   第九条 航养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养护工程费:包括维护航道的测量、疏浚、整治、炸礁工程、清除障碍、整治建筑物维修等养护工程费,航标、绞滩等助航设施的设置、维护费,航道设施的一般水毁修复费,航道工程船舶及机具设备保养修理费,段、站(台)房屋修建费,养护工程的小型船艇、机具设备和仪器购置费,航道改善工程费;  (二)、养护事业费:包括行政管理费,养护职工住房修建费,养护的科研、教育费,通信设施费,航道普查费,航道保护管理费,征收业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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