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海事局、上海市地方海事局发布通告,针对上海港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自2018年10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在上海港内行驶及靠岸停泊期间,应当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柴油;具备岸电受电设施的船舶在建有岸电设施的码头靠岸停泊期间,应当使用岸电。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船舶可采取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技术等替代措施满足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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