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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4中国国际海运网网友
航道养护费是由航道管理机构“统收统支、专款专用”。
2008-05-04中国国际海运网网友
航道养护费征收的主要是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所属的航道养护费征稽管理机构。
2008-05-04中国国际海运网网友
航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交通行政主管机关的授权,按照“谁养护、谁征收、谁使用”的原则,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航道养护费征稽管理职权,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航道养护费,也不能以认任何名义平调、挪用、截留和挤占航道养护费。
2008-05-04航道养护费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交工发(1992〕672号)文件:   第九条 航养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养护工程费:包括维护航道的测量、疏浚、整治、炸礁工程、清除障碍、整治建筑物维修等养护工程费,航标、绞滩等助航设施的设置、维护费,航道设施的一般水毁修复费,航道工程船舶及机具设备保养修理费,段、站(台)房屋修建费,养护工程的小型船艇、机具设备和仪器购置费,航道改善工程费;  (二)、养护事业费:包括行政管理费,养护职工住房修建费,养护的科研、教育费,通信设施费,航道普查费,航道保护管理费,征收业务费;
2008-05-04航道养护费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交工发(1992〕672号)文件:   第三条 航养费由交通部或省、自治区、市交通厅(局)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 第八条 征收的航养费必须贯彻统收统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部用于航道的养护管理。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不许挪作他用。
2008-05-04中国国际海运网网友
《双重收费触痛安全神经》一文失真,记者是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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