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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6依法行政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交工发(1992)672号)文件: 第三条 航养费由交通部或省、自治区、市交通厅(局)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 第八条 征收的航养费必须贯彻统收统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部用于航道的养护管理。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不许挪作他用。
2008-05-06依法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六)负责对航道养护费、船舶过闸费等规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2008-05-06依法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对征收的航道养护费和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事业费,必须贯彻统收统支、专款专用的原则。
2008-05-05严格执法
航道养护费是行政收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航道管理机构征收航道养护费,是以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为前提,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来执行的。 2、航道养护费征收标准的确定不以盈利为目的,只对航道基础设施的维护、改善和管理等所必需的耗费予以合理的补偿。 3、航道养护费的征收,是航道管理机构凭借国家赋予的职权来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缴费人没有选择的余地。
2008-05-05严格执法
航道养护费征缴关系的主体:航道养护费征缴关系主体,一方由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代表国家行使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权的航道管理机构,另一方是履行缴费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航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交通行政主管机关的授权,按照“谁养护、谁征收、谁使用”的原则,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航道养护费征稽管理职权,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航道养护费,也不能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截留和挤占航道养护费。航道养护费的缴费义务人,是在航道上航行、作业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缴费人按国家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既是对社会公益事业应尽的义务,也是对使用航道和接受管理服务的合理补偿。
2008-05-05严格执法
征收航道养护费的目的:航道养护费是国家根据以航养航、专款专用的原则,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向各类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征收的,用于维护、改善和管理航道的专项资金。国家征收航道养护费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改善通航条件,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它取之于船,用之于航道,服务于全社会,体现了国家和缴费人之间在根本利益上完全一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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