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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港集团上调老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

   2008-03-25   来源:   

  为使集团的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职工,近日,大连港集团着手上调1998年年底前参加工作老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
  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减轻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负担,还可以提高职工收入。大连港集团自1993年开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最初的单位和个人各5%,逐步提升到单位和个人各7%、10%、12%,直至提升到本次的单位和个人15%。对1999年以后入港的新职工按单位25%、职工15%的比例缴存。
  此次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的范围包括集团公司本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集团控股(含相对控股)单位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由目前的单位、个人各缴存12%的比例,调整为单位、个人各缴存15%。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后,对超过12%的部分,须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仍执行单位25%、职工个人15%的缴存比例。
  集团控股单位经本单位董事会批准后,按照集团上述调整标准,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集团控股单位中,职工住房公积金已按单位、个人各15%比例缴交的,此次不再进行调整。在开发区注册的集团所属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继续执行开发区规定的单位18%、个人14%的缴存比例。集团参股单位可参照集团规定,经本单位董事会批准后,调整缴存比例,并将调整后的职工公积金缴存办法报集团备案。
  据了解, 大连港集团从2004年开始每年7月份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一次。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大连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缴存基数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对超过部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收入所得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最低基数按照2007年大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00元执行,最高基数按照大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17元的5倍,即10,085元执行,以后年度按照大连市政府公布的数据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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