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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船舶融资租赁三资企业外资占比不得过半

   2008-04-15   来源:中国公路网   

  国内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属“三资企业”的,其外资比例不得高于50%。从交通运输部获悉,《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日前下发,根据规定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运营需先报批。另外获悉,《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管理办法》已征求完意见,近期将出台。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国内航运业大发展,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更加多元化,船舶融资租赁业发展迅速。为此,需要加强对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的管理,规范租赁行为。
  通知要求,以融资租赁方式在国内新建船舶或进口船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应由承租人在建造或进口船舶前,按有关规定向相应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增运力手续,并在申请时,注明拟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协议。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在同意其新增运力的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上,应注明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及其融资租赁出租人。
  船舶建造或进口完毕,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凭新增运力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及其他材料,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有关登记手续。取得相关证书后,由船舶承租人办理船舶营运手续。
  通知还明确,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现有船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不必事先办理新增运力手续。但承租人、出租人属“三资企业”的仍需事先申报。根据通知,国内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企业经济性质属“三资企业”的,其外资比例不得高于50%。另外,通知要求,国内非运输船舶的融资租赁管理也参照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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